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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云说法】散布谣言、网暴家属、灾难营销……这些行为或需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光明网 作者:复兴网法制 发布时间:2022-03-28
摘要:面对灾难,本应心怀敬畏悲悯,借机炒作博眼球的做法不仅不可取,还可能会为自身惹上麻烦。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面对灾难,本应心怀敬畏悲悯,借机炒作博眼球的做法不仅不可取,还可能会为自身惹上麻烦。

  3月26日,官方确认东航MU5735航班机上人员全部遇难。在举国哀悼的同时,网络上却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声音。比如有人出于某种目的蹭坠机事件热度,或是发布未经证实的机组人员照片、事故原因等虚假消息,或是在商业平台发布调侃坠机事件的漫画作品,更有甚者对遇难人员家属进行网暴,无端指责家属“不够悲伤”。

  对此法官提醒,面对灾难等突发事件,散布谣言、网暴家属、灾难营销,不仅需要接受道德惩戒,情节严重者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散布虚假灾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

  “3·21”东航坠机事故发生至今仅一周时间,网络上已经曝出数张机组人员照片和几种版本的事故原因,这些消息多数未经证实,却极有可能引发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秩序。

  北京朝阳法院王四营法庭陈曦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陈曦说,依据上述规定,发布未经证实的灾难虚假信息,蹭热度、博眼球,引起大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将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

  进行灾难营销,当事人或将面临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后,某潮玩品牌旗下的收藏品创作交易平台审核并上架了一批调侃坠机事件的漫画作品,激起广大群众的愤怒和抵制。

  “一些商家将百姓痛点当作商品卖点,将城市危机视为企业商机,灾难营销意图明显,严重违背了社会良好风尚。”陈曦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广告不得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等情形,并同时进一步规定了此种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利用灾难进行营销刷热度,可能会被视为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从而受到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网暴受害人家属,可能承担多种责任

  东航事故发生后,因家人遇难,一些家属接受了媒体采访,发布了缅怀亲人的信息,然而个别网民不仅未曾表示同情和悲悯,反而指责家属不够悲伤,蹭热度、蹭流量。

  陈曦说,根据民法典规定,如用攻击性、侮辱性的语言超出事件正常评论范围首先要承担民事责任,侵犯当事人名誉权的,需承担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责任。

  再比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陈曦介绍说,刑法对侮辱罪、诽谤罪做出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对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如点击浏览次数、转发次数、造成被害人后果等做出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侮辱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法官提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进行网络发言需要谨慎,面对突发事件,在网上发布信息前应当核实消息来源的真实性,以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为准,不信谣、不传谣;常怀敬畏、保持同理心,不要蹭热度、博眼球,进行不当营销,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责任编辑:复兴网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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