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据了解,被告人石某、张某、孟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仍将以本人名义办理的多张银行卡、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号、微信号提供给他人,用于资金收取、转账等,进而牟利。被告人石某帮助他人进行支付结算的金额为1209077.59元,其本人非法获利11278元;被告人张某帮助他人进行支付结算的金额为520624.71元,其本人非法获利900元;被告人孟某帮助他人进行支付结算的金额为399950元,其本人非法获利1400元。庭审中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石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孟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记者 李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