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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着力打造知识产权司法高地 151起知识产权案适用惩罚性赔偿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复兴网法制 发布时间:2021-10-14
摘要:记者了解到,2021年3月最高法出台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司法解释,为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机制建立明确依据。据了解,江苏法院持续深化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促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

  151起知识产权案适用惩罚性赔偿

  江苏法院着力打造知识产权司法高地

  □ 本报记者 丁国锋

  未经授权向农民销售科研院所培育的水稻新品种“金粳818”,为了逃避检查长期采取用“白皮”包装种子进行掩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恶意侵权案时,酌情确定了75万元的赔偿数额,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被告承担3倍数额即225万元赔偿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嫒珍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包括此案在内,江苏高院发布了2021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彰显人民法院通过严厉打击侵权行为、推动种业振兴和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的司法价值。

  据了解,这仅是自2018年11月江苏高院提出实行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审判理念以来,江苏法院系统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以最严格司法保护助力创新发展的一个方面。为助力加快推进江苏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江苏法院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建设,多年来硕果累累。

  最严格保护理念获各方支持

  江苏是全国首个发明专利申请量超100万件的省份,高新技术企业超过3.2万家,2020年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2.82%,科技进步贡献率达65%。

  2018年5月,江苏省委书记娄勤俭要求,在江苏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同年11月,江苏高院全面部署落实,并于2019年8月出台指导意见,明确总体要求及36项具体措施。

  “全面落实最严格保护理念,就是要让最严格保护成为裁判的价值理念,让创新提档升级成为裁判的价值导向,让优化营商环境成为裁判的价值追求,为知识产权保护中国之治作出江苏司法新贡献。”江苏高院院长夏道虎说。

  江苏高院明确,要高度重视发挥裁判创新、权利、诚信、惩罚4个导向作用。要根据创新高度、知名程度、独创性高度和技术贡献度确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与强度,积极保护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和新类型创新利益,平衡好权利保护与促进行业发展、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通过司法裁判严厉打击恶意取得、使用、侵害知识产权以及恶意诉讼等违反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行为,不断加大损害赔偿力度,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这一系统性的严厉惩治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以侵权为业等严重侵权行为,显著提高了侵权成本,进而发挥司法激励创新、鼓励创业、保护创造等积极作用的创新机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肯定,连续两年载入《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为江苏全面打造知识产权创新高地、司法高地垫下厚实土壤。

  典型案例频出法治意义明显

  2018年11月至2021年9月,江苏法院共有151件知识产权案件判决适用惩罚性赔偿或考虑惩罚性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在“小米”商标侵权案中,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主张,“小米”商标属于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驰名商标,中山奔腾公司等突出使用“小米生活”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且在产品宣传和推广中使用与“小米”品牌近似的配色、广告语,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以侵权获利额作为赔偿依据适用惩罚性赔偿,主张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合理支出41万余元。法院判决支持了3倍惩罚幅度,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诉求。此案不仅是商标法修订后第一例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确定赔偿额的案例,也是一例被国内外专家多次引用的典型案例。

  记者了解到,2021年3月最高法出台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司法解释,为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机制建立明确依据。此前,这项机制在民法典及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种子法中都有相关规定,但相关条文规定得比较抽象。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为推动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先后制定两个审理指南,统一适用法律标准和裁判尺度,连续多年下发《全省知识产权发改案件质量评查报告》,评查一审被发回重审、改判案件质量,并对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实行“一案一报”,今年还在审判结案系统中设置惩罚性赔偿模块,推动指导性更有针对性。

  “惩罚性赔偿的法治意义在于,既对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又严厉惩治严重侵权行为,通过让恶意侵权人付出数倍于成本的代价甚至倾家荡产,有效防止侵权行为再发生,具有较为突出的阻碍、遏制、惩戒功能。”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汤茂仁说。

  力推系统性创新性保护举措

  记者了解到,为实现最严格司法保护,江苏法院持续推动创新制度机制建设。南京中院建立了11个领域的技术专家咨询库,苏州中院深化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协作江苏中心合作,确定5位技术调查官常驻知识产权法庭提供技术辅助,还为全国其他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共享使用技术专家;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等还在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具有知识产权审判职能的法庭,着力打造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

  江苏高院与上海、浙江、安徽高院共同签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交流合作协议,探索建立司法保护发展会商、统一法律适用互动交流、远程办案协助等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协作,助推长三角地区科技创新活力提升。

  据了解,江苏法院持续深化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促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无锡、盐城、宿迁等地法院对于因制售假冒食盐、白酒等民生产品被追究刑事责任人员,适用从业“禁止令”;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公安局、检察院等联合出台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行政与司法协同联动、民事与刑事相互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我们针对少数法院和法官对最严格保护的精神和导向认识不深刻、把握不到位等问题,以及审判中判赔数额是否体现最严格保护,显著提高违法成本要求是否全面落实、刑事惩罚威慑效果是否充分显现、临时救济制度功能有没有良好发挥等问题加强指导,大力解决不同地区、同一地区不同法院,同一法院不同合议庭之间类案判赔标准不一致现象。”刘嫒珍说。

  “江苏法院从创新、惩罚、效率、权利和诚信导向角度推动知识产权最严格司法保护,将江苏打造成为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争端解决的优先地,营造了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全国政协委员、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魏青松认为。

  “江苏法院从依法治理高度,对知识产权创新成果实施最严格保护,激发了民营企业创新动力。”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崔根良说。

责任编辑:复兴网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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