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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水奔驰自燃 二手车车商称“不知情”拒赔

来源:安徽新闻网-安徽商报 作者:复兴网安徽 发布时间:2020-09-24
摘要:郑女士花费30多万,在合肥市包河区安徽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二手奔驰车。然而半年后,该车在行驶时突然自燃起火,经专业机构检测,郑女士得知购买的竟是一辆泡水车。郑女士将汽车销售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退款并3倍赔偿,共索赔148

郑女士花费30多万,在合肥市包河区安徽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二手奔驰车。然而半年后,该车在行驶时突然自燃起火,经专业机构检测,郑女士得知购买的竟是一辆泡水车。郑女士将汽车销售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退款并3倍赔偿,共索赔148万。9月21日,记者获悉,此案经过一审二审,有了最终结果。

二手奔驰自燃 车主才知车辆曾泡水

2016年4月8日,该汽车销售公司与郑女士签订一份售车合同,约定郑女士向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奔驰GLK260二手车,价款为363000元。合同约定,郑女士在购车时应现场自行验车,试车对车辆状况了解后签订购车合同,合同签订后,不得以车况为由提出退车、降价等要求。合同签订后,郑女士支付购车款,汽车销售公司将车辆交付给郑女士。然而同年10月20日20时许,该车在行驶时自燃,车辆大部分烧毁。

事发后,鉴定机构经询问各方当事人,并查看现场照片、录像及其他资料,对车辆的起火原因形成鉴定意见,认为起火部位位于车辆发动机舱内,起火原因可能是车辆泡水后未及时彻底清理,泡水后的车辆线束及电气件可能发生短路、漏电等事故,从而引发火灾。综合分析认定,起火原因为车辆行驶中电路、油路或机械故障引发火灾,排除人为放火和排气管高温烤燃可燃物起火。至此,郑女士才得知自己购买的是一辆泡水车。

起诉二手车车商 要求退款加三倍赔偿

据了解,该车最初是由原车主从西安购买,曾于2015年8月2日涉水导致熄火,于是原车主将车辆送往4S店进行发动机拆解检查。经检查,技术人员确认发动机已进水并需要更换。由于此事是因原车主不当驾驶车辆所致,当时的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在此情况下,原车主未同意4S店对发动机予以维修和更换,也没有要求4S店将拆解下来的发动机重新组装,而是自行将车辆及拆解后的发动机拖走。

后经奔驰公司查询,在奔驰品牌授权的维修网络中并无案涉车辆发动机维修更换或组装的记录。而是由原车主将车送至了一家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修理。2016年3月,案涉车辆以323000元卖给上述安徽某某汽车销售公司,协议中无关于车辆是否泡水的约定。该公司在网上发布售车广告,郑女士看到广告后联系购买案涉车辆。

为讨说法,郑女士将汽车销售公司及股东诉至包河区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售车合同,返还其购车款363000元,赔偿3倍损失108万余元,合计148万余元。对此,汽车销售公司认为,其不应该赔偿任何损失,公司已按照二手车交易规范履行了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公司向原车主购买案涉车辆时,原车主没有告知涉案车辆涉水及维修的情况,公司在相关部门及网上也没有查询到相关事实,因此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是原车主,该公司从合同法和产品质量法上都不应当承担产品质量的赔偿义务。

汽车销售公司表示,合同约定郑女士有验车的义务,公司将车辆出售给郑女士时,车辆具备完好的质量状态,车辆自燃是发生在售车半年后,也能反映出车辆交付时处于完好的质量状态。

■说法

专业二手车车商未尽义务须退款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车辆为二手车,而二手车的真实使用情况对车辆的价格、性能及行车安全等问题均有着重要的影响。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本身存在信息不对等等情况,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真实信息是经营者的基本义务之一。汽车销售公司向郑女士提供的相关文件应真实有效,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应完整、真实,不得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该车发动机进水后,经奔驰公司查询,在奔驰品牌授权的维修网络中并无案涉车辆发动机维修更换或组装的记录。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无理赔记录,原车主将车辆出售时,也未告知车辆曾泡水。客观上可能导致二手车销售公司确实一时难以查清案涉车辆曾泡水,郑女士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公司明知车辆曾泡水。因此,该公司不构成欺诈。

但是,作为专业二手车交易公司应当将车辆的真实信息告知郑女士,并且应当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技术及信息途径,充分了解并掌握所出售车辆的真实情况,而不能以不知情来回避自己应承担的责任。该公司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存在较大过失,侵犯了郑女士的财产权。

根据该公司提交的车况分析报告和其与保险公司客服人员通话记录,保险公司客服人员告知该公司案涉车辆有过报案记录又撤销了,该公司作为专业二手车交易公司并未进一步核实,不能证明已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

鉴于郑女士从提走车辆到车辆自燃前已使用车辆6个月左右,据此,合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解除双方的售车合同;该汽车销售公司向郑女士返还购车款29万余元;公司4名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余红霞/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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