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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大修” 汽车业如何遏制“新垄断”

来源:中国汽车报 作者:复兴网汽车 发布时间:2022-08-11
摘要:8月1日,自2008年实施以来首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新《反垄断法》)正式施行。 “大修”后的《反垄断法》对汽车产业的未来发展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奔赴在跨界融合与转型升级之路上的汽车业,面对层出不穷的“新垄断”,又该如何有效遏制? 建立

  8月1日,自2008年实施以来首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新《反垄断法》)正式施行。

  “大修”后的《反垄断法》对汽车产业的未来发展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奔赴在跨界融合与转型升级之路上的汽车业,面对层出不穷的“新垄断”,又该如何有效遏制?

  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直击行政垄断

  与此前版本相比,8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反垄断法》共进行了36处修改。其中增加一条为:“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事实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对政府行为的约束,在这一制度下,政府出台的产业、投资等相关政策都要以不破坏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为前提。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确立,意味着包括地方保护在内的种种行政垄断有望得以破除。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也多次提到反垄断,并对反垄断提出了健全法律规则体系、提升监管执法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中的有机嵌合度、强化监管整体合力等新要求。

  对标汽车产业,目前依然存在形形色色的地方保护,地方政府针对本地企业和非本地企业实施差异化政策,通过排斥外地企业和产品来保护本土企业。尤其是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地方政府设置的“小目录”和“土政策”已经不同程度地妨碍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在地方政府和政策的“庇护下”,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被强行捆绑在当地设立独资的法人单位、采购本地零部件企业产品等附加条件;还有部分地方政府制定国家政策范畴之外的技术性指标,为外地企业的产品设置进入本地市场的障碍和门槛,且相关政策明显地向本地企业倾斜、排斥外地企业;此外,在地方政府制定补贴申领细则过程中,进程缓慢、手续繁琐、朝令夕改的行为也屡见不鲜。

  “地方保护行为影响了汽车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新《反垄断法》规定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将有助于遏制阻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政垄断。”中汽中心中国汽车战略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刘锋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助于规范政府相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汽车市场竞争的措施,充分激发我国汽车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市场竞争形成市场价格、市场价格配置市场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同时,也能维护我国汽车行业内车企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信心和积极性。并且能间接维护消费者权益,甚至提升消费者福利,增强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促进汽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中汽中心首席专家、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知识产权分会副秘书长王军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措施,可以有效突破地方保护、区域封锁,打破行业壁垒、企业垄断,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那么,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过程中,政府、行业、企业如何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共同协作、发挥合力呢?“对政府来说,需要其自查、规范其今后出台的各种产业、投资政策,以确保它们不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对于行业而言,由于目前不同地区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不尽相同,审查程序也有差异,因此需要针对不同行业制定更为细致的审查制度和规则;对企业来说,公平的审查制度有利于消除不合理、不公平的准入门槛,促进市场有序、公平竞争。”王军雷说。

  平台垄断、“数据杀熟”频发 汽车业反垄断面临新课题

  置身于数字经济大潮,在网络化、平台化、数据化迅速普及的背后,也意味着“新垄断”形态的频发。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显示,2021年全年查处各类垄断案件175件,其中来自互联网行业的各类垄断案件占比达74%,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罚没金额占比达92%。

  在汽车行业,日渐深化的跨界融合与电动化、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引发层出不穷的“新垄断”。这些“新垄断”来势汹汹,且正在愈加频繁地充斥汽车业。如何应对、遏制“新垄断”,是汽车业不可回避的必答题。

  去年,新能源汽车充电平台——小桔充电,因与充电运营商签订的合同条款中提及,未经小桔充电同意,运营商不得就协议下约定的充电站项目与其他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主体开展与本协议实质相同或类似的合作。并在违约条款中称,一旦违约,小桔充电有权要求乙方就其违约行为按照人民币100万元/站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被多家运营商以涉及“二选一”限制性条款,涉嫌垄断为由联名投诉。值得注意的是,这类高违约条款具有排他性,直接限制了充电运营商与其他平台合作,构成了垄断风险。

  此前,中国博泰车联网和上汽通用五菱也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反垄断举报书,举报腾讯涉嫌滥用其在中国内地即时通信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向汽车厂商施加压力,直接限定博泰具有微信功能的车联网产品不能与汽车厂商进行交易,且不具备合理理由,对车联网产品与服务市场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涉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无论是新能源汽车充电领域还是智能网联汽车的车联网产品应用与服务,从平台涉嫌垄断到数据“杀熟”,在汽车行业发生的类似涉嫌垄断纠纷越来越多,这不仅扰乱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也很有可能对个人、企业乃至国家数据信息和安全构成不同程度的侵犯和威胁。

  新《反垄断法》新增了条款: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采访中,王军雷坦言,随着汽车行业智能化、网联化发展,各企业、平台累积了大量的用户、路况等数据信息,在这一过程中极易导致过度收集信息、大数据“杀熟”等一系列垄断和算法滥用行为,更严重的将会导致利用数据、资本等优势无序扩张、垄断市场的行为。这些行为一旦发生,将严重影响市场的开放公平竞争,侵害公共利益。

  “对汽车行业来说,数据不仅关系到用户安全、产业安全,更关系到国家安全。因此,企业要切实加强数据合规工作,对‘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原始数据和加工数据’等制定合规监管制度,在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进行数据合规监管,杜绝垄断行为、保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国家数据安全。”王军雷说。

  谈及当下汽车行业已经存在以及未来还可能继续衍生的“新垄断”形态,刘锋认为,新能源汽车作为智能化、数字化的优质载体,数智技术的渗透无形中增加了对应的相关平台出现垄断行为的可能。另外,数字化背景下,软件成为智能汽车吸引用户、满足用户需求的亮点,但同时也有可能在用户软件选择环节,出现“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目前在新能源汽车充电等基础设施方面和智能网联汽车平台、消费者软件选择、数据收集与使用等方面可能产生、甚至已经产生的涉嫌垄断行为,不仅会影响消费者的购车用车体验,从长远看也不利于企业的技术创新。

  跨界融合谨防“专利挟持”

  车企与通信、电池等相关行业的交集越多,因“新垄断”形态产生的摩擦也越多。

  “随着汽车产业的跨界融合不断深入,车企受上游产业的影响越来越大,面临的潜在涉嫌垄断行为也越来越多,特别是知识产权领域。”王军雷说。

  目前在汽车行业与通信、动力电池等领域合作的过程中,针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普遍做法和规则很多都并不合理,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垄断行为的滋生。由此而引发的“专利挟持”正成为阻碍国内车企创新的隐患。

  随着智能网联功能在汽车上的普及,通信与汽车两个行业之间的交集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涉及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纠纷也与日俱增。今年5月,外媒曾报道,德国慕尼黑地区法院裁定,如果福特汽车公司不解决有关微芯片的纠纷,将不能在德国生产和销售能联网的汽车。此案件就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在网联汽车上,通信以及科技公司希望车企为导航系统、车辆通信和自动驾驶汽车中使用的技术支付专利费。

  据了解,全球范围看,目前包括通信标准必要专利、音视频标准必要专利、车用Wi-Fi标准必要专利主要集中在主流通信企业手中,这些企业主张向整车企业收取许可费,然而这一主张遭到全球大部分整车企业的质疑:这笔专利费究竟应当向整车企业收取还是应该由相关零部件企业支付?同样,电池正极、电解液、隔膜等基础专利掌握在美国、日韩手中,部分企业开始试图主张向电池生产企业收取许可费,而不是相关电池正极、电解液、隔膜生产企业。为了收取高额许可费,相关专利持有者更倾向于向产值大的产品收费,拒绝向中间产品开放许可,对此,相当一部分汽车行业业内人士认为这其中有涉嫌垄断的行为,甚至存在“专利挟持”。

  “在智能网联汽车的通信标准必要专利方面,由于标准必要专利的‘不可绕过’和‘必须实施’的特点,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话语权很强,易导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使汽车行业企业陷于被动。”王军雷说,“目前,我国乃至全球都缺少对汽车行业标准必要专利的顶层设计,对于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的权利滥用行为和垄断行为不能很好地有效规制。呼吁相关部门能够制定适用于汽车等垂直行业的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反垄断细则,进一步规范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维护我国汽车产业主体发展利益。另外,在行业标准必要专利制度政策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从反垄断的角度规制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行为更具适用性。”

  2019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通过了《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其中列明了判断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考虑因素。2022年6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中完善了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应遵守FRAND承诺、防止“专利劫持”等规定,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专利联营实体的可能涉嫌垄断的行为。

  采访中,王军雷向记者透露,2020年,在工信部科技司指导下,中汽中心牵头成立了汽车标准必要专利工作组,开展标准必要专利的研究工作。同时,中汽中心和信通院正在编制《汽车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指引(征求意见稿)》,试图进一步细化、明确汽车行业企业在跨界合作中,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原则、许可费计算原则等问题,作为行业性参考性文件。

  “安全港”规则出炉利于界定汽车业纵向垄断

  在汽车行业,企业与经销商之间对销售价格的认定、整车企业与零部件企业之间签订的协议等有可能涉嫌纵向垄断。此前多家车企曾因价格横向垄断被处罚。因此,准确界定汽车业纵向垄断行为并加以规避,也是车企的诉求。

  新《反垄断法》中增加的条款明确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这就是垄断协议中的“安全港”规则。“‘安全港’即豁免制度的确立,是《反垄断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就汽车行业而言,‘安全港’规则不仅有利于清晰界定汽车行业的纵向垄断行为,也能鼓励、促进电动化、智能化背景下我国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提高车企的积极性。”刘锋说,“当然,汽车行业相关企业在从事纵向管控行为之前,应事先对相关市场范围和市场份额做充分评估,从而相对准确地判断是否可以满足‘安全港’的标准。”

  关于汽车行业在破除长期存在的、新滋生的各类垄断行为中需要重点突破的难点,刘锋认为,首先,我国汽车产业链较完整,覆盖产业链上、中、下游的企业和业务类型多样,且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种类较多,一定程度上并不利于反垄断政策的市场界定和实施;其次,包括零配件生产、整车供应、汽车销售、售后维修、二手车等不同环节均存在大批经营者,涉及利益方众多,经营者类型复杂,加之汽车作为大宗耐用品在售出后政府进行反垄断调查的涉及面广、复杂性高,难度更大;第三,汽车行业发生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变革,整车技术结构随之发生变化,汽车产业面临深刻调整,正加快从传统燃油车向智能及新能源汽车转型升级,汽车产业竞争格局处于快速发展与调整之中,涉及反垄断的相关标准、细则仍需完善。本报记者 王璞 《中国汽车报》(2022-08-08 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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