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理赔有道 昨天许多媒体报道了“父亲驾车压死两岁儿子,保险公司该不该赔”的新闻,有些朋友对该案件提出一些疑问,今天针对大家的疑虑来讲讲案件涉及的车险理赔及延伸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回顾一下案件,以下内容来源于上海青浦法院公众号。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吴先生从家驾驶小型客车外出办事,车辆起步时,没有留意刚满两岁的儿子小吴在车辆旁边玩耍,不慎压到在车旁的小吴,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吴的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根据公安出具《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小吴无责任。吴先生夫妇认为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吴先生夫妇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双方意见 吴先生夫妇主张:涉案车辆登记在吴先生妻子名下,涉案车辆登记由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138万余元。 被告保险公司主张:不同意赔偿。小吴是被保险人吴先生的家庭成员,吴先生是本次事故的加害方,在吴先生家门口发生的事故,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应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范围。吴先生既是加害人又是赔偿请求权人,身份竞合,吴先生不应作为原告,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看护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小吴妈妈称:对于吴先生作为加害人的赔偿义务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免除吴先生的责任。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诉讼主体适格。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吴妈妈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 保险公司以小吴为驾驶员家庭成员为由拒绝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案件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过错在于机动车吴先生操作不当,吴先生夫妇疏于监护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结合案情酌情确定机动车一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 1 该案是否违背原银保监会设定 的未成人保额限制? 这是一起涉及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理赔的案例。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属于财产险。 财产险以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或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人身险以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人身险与财产险存在根本差别。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该条款针对的是人身险,而不是财产险。同样的,原保监会发布的《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是规范人身险投保的。 如果你想复习一下相关规定,可以阅读《为了不计入未成年人身故限额》。 本案件处理应当遵循的是保险法关于财产险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商业三责险条款等。 2 为什么交警出具的是 《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从事件描述看,事故发生地点是在停车场内,而非道路上。非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称为非道路交通事故,按照法律规定,由交警参照道交法和道交法实施条例进行调查及处理,因此,案件中由交警部门出具《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 3 非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交强 险和商业三者险赔付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按照上述规定,交强险以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三者(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损失为主要保障范围,非道路上机动车通行时发生的事故造成三者损失也属于保障范围。 机动车商业三者保险责任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所以,按照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条款,案例中的事故都属于保险保障范围。 4 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吗? 从报道的情况分析,保险公司确实没有理由拒赔。 第一,交警认定事故原因是“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也就是说吴先生是过失导致儿子死亡,不属于故意犯罪,不能以故意犯罪导致保险事故来免责。 第二,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条款中没有针对此案件情况的免责条款约定,所以保险公司想要按照条款约定来免责是不可能了。 有销售人员想不通,吴先生怎么可以既是致害人,又是获得赔偿的人呢?这是因为吴先生恰好是孩子的父亲。 如果孩子不是吴先生的,是邻居甲的,吴先生倒车失误撞伤甲的孩子导致其死亡,保险公司是要代替吴先生赔偿甲的。现在甲换成了吴先生,没做理由不赔。 有销售人员说,这样存在道德风险,加害人又是获得赔偿人。是的! 在2014年保险行业协会制定车险示范条款之前,国内几乎所有的财险公司在三者责任保险中都有一条免责——“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目的就是为了防范被保险人故意开车造成自己或自己的家人伤亡来获取保险金。 但是,2014年三者险示范条款将该条免责删除了。可能是考虑故意犯罪已经由保险法规定为法定免责事项了,过失行为也不赔不符合保险的目的吧! 不过,三者险条款中仍旧保留了这一条,即“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属于免责事项,目的是为了防范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自己或者家人所有的财产损失来获利。 5 法院判决赔偿100万是如何 计算的? 交强险和三者险都是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是在保险金额限额内吴某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首先应当计算吴某因过失撞死孩子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赔偿的金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 按照上海市2020年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为69432(上海市2019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1388640元,丧葬费(上海市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9580元×6个月=57480元,合计1446120元。 2020年9月19日之前交强险的死亡伤残限额为11万,1446120元扣除11万交强险后,按照判决保险公司承担80%责任,已经超过100万限额,故最终判决是111万元。 6 孩子父亲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交通肇事罪是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者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中的事故发生在非道路上,因此不属于交通肇事罪。从案件情况看,吴某很可能会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无论是否获得赔偿,也无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相信此事件都是孩子父母心中永远的痛,希望大家开车都注意安全,这也是法院公开此案件的目的。 有人说此案件可能成为效仿事件,我想有可能,我从不怀疑人性的恶和贪婪,但同样我相信绝大多数人性本善,虎毒不食子,更相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复兴网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不代表复兴网立场。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网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网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