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某在中国人寿分公司处为自己购买了一款终身保险产品,15年后翁某患病,结果遭到拒赔。保险公司称,按当时的条款,翁某所患之病不在理赔范围;按现在的合同条款,翁某的病在理赔范围。那么,翁某所患之病究竟在不在理赔范围? 理赔还是不理赔?这是一个问题。 年近半百时,翁某在中国人寿分公司处为自己购买了一款终身保险产品,时间一晃便过去了15年。 就在2022年2月,翁某因罹患疾病住院,治疗期间做了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手术。出院后,翁某找保险公司理赔,结果遭到拒绝,二者随即引发纠纷。 对于拒赔缘由,保险公司也在辩词中给出回应,其称翁某购买保险的时间较早,按当时的条款,翁某所患之病不在理赔范围;但按现在的合同条款,翁某的病又在理赔范围。 10月12日,关于这起理赔纠纷的一审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公布。对此,法院到底会如何判决? 01 投保15年后患病遭拒赔 2007年6月,彼时49岁的翁某在中国人寿河南分公司处为自己购买了一款人身保险产品,险种是康宁终身保险。 这款产品的基本保额是1万元,保险期限是终身。双方签订合同后,翁某一直按合同约定,如期缴纳保费。 人有旦夕祸福。距离购买上述保险大约过去15年时间,翁某罹患疾病,并于2022年2月住院接受治疗。 据医院的出院诊断显示,翁某患有三种疾病,分别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陈旧性脑梗死以及甲状腺右侧叶囊实性结节。 出院后,翁某找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结果保险公司以翁某申请的是冠心病,不在公司条款责任范围内,故而拒绝向翁某进行赔付。 随即,二者之间引发理赔纠纷,翁某将中国人寿河南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向其支付保险理赔金。 02 在理赔范围 VS 不在理赔范围 对于翁某要求其理赔的诉求,中国人寿河南分公司在庭审中也作出辩护回应。 首先,中国人寿河南分公司承认,翁某的确在其公司投保了相关产品。只不过,翁某购买保险的时间较早,中国人寿河南分公司称按当时的合同条款,翁某的病不在理赔范围内。 但是,中国人寿河南分公司同时又指出,要是按现在的合同条款,翁某的病在理赔范围内。 那么,翁某所患的疾病,究竟应该是按过去的合同条款不进行理赔呢?还是按现在的合同条款进行理赔呢? 毫无疑问,保险公司显然是选择了前者,不然现在的这一理赔纠纷也就不会存在。 对此,法院到底会如何审理判决呢? 03 中国人寿分公司被判赔2万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康宁终身保险的条款中有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初次发生、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其中,合同条款释义中对重大疾病的界定包括有心脏病(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旁路手术;......等等。 法院认为,翁某和中国人寿河南分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义务。 保险公司以翁某所患疾病是冠心病,不符合理赔条件为由而拒绝理赔,但在庭审中又辩称以现在条款的话又符合理赔条件,结合翁某出院检查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PCI术后心功能Ⅲ级,且进行了冠状动脉药物涂层支架置入术。 对此,法院认为,翁某所患疾病符合双方约定的重大疾病,故对中国人寿河南分公司认为翁某不符合重大疾病的辩驳理由不予支持。 最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法院判决中国人寿河南分公司赔付翁某重大疾病保险金2万元。 同时翁某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也继续履行,但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复兴网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不代表复兴网立场。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网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网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