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劳动午报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也可参照执行。 《通告》明确,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最后补缴期限由原来的2023年2月23日前缴清延长至2023年底缴清。参保单位可以申请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参保单位需要申请分期或逐月补缴的,自2023年1月1日起,可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在“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中选择“申请延长缓缴补缴期限”。 缓缴、补缴期间,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社保缴费查询中显示企业为正常缴费状态。已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社保费用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为正常缴费。 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如有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复兴网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不代表复兴网立场。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网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网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