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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可付首付!这个省会城市出台新规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作者:复兴网综合 发布时间:2023-02-28
摘要:可将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前期购房资金,2月27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明确,在南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以下简称“购房职工”)购买南

  可将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前期购房资金,2月27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公积金可付首付!这个省会城市出台新规

  《实施细则》明确,在南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以下简称“购房职工”)购买南京市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开发企业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另外,购买南京市存量住房的购房职工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卖方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实施细则》分别明确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购买存量住房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流程详情和相关表单下载请点击此处,或登录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查询。)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实施细则》也对公积金提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况作出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

  新建商品房的购房职工和存量房买卖双方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前期资金业务。

  2

  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为截至《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少保留一元),最高不得超过认购协议或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前期资金。

  3

  转入开发企业的住房公积金,按协议约定开发企业无权支付给购房职工。若购房职工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购房职工可凭解除认购协议材料和《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登记。

  4

  若买卖双方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购房职工可凭已解除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登记。

  5

  若发生退房行为,开发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积金中心会同南京市房产局督促其返还相应款项的住房公积金,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开发企业承担。

  6

  公积金中心和南京市房产局跟踪相关提取和购房交易信息,对发现的违规提取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此外,据第一财经报道,提取公积金作首付,南京并不是首创,早前已有许多城市推出了相关政策。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以来,福州、青岛、惠州、中山、珠海、梅州、海南等在内的超20个省市都明确了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首付款。

  内容来源: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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