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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偷拍女性患者隐私发给兄弟?别以为这样不犯法

来源:有点益思 作者:复兴网公益 发布时间:2022-11-11
摘要:医生偷拍女性患者隐私发给兄弟?别以为这样不犯法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民事侵权案例。

受害者小芳(化名)在医院接受了人工流产手术,不久就收到前男友刘某发来的手术排表照片和污言秽语攻击。

这些照片从何而来呢?原来是刘某在该医院实习的男性朋友小勇(化名),将手术排表发送给了刘某。

小芳据此对刘某以及实施手术的医院提起侵权之诉。经法庭调解,三方同意:医院向小芳支付赔偿金5000元,并对实习生小勇做出严肃处理;前男友刘某删除小芳的个人私密信息照片并道歉,支付赔偿金2500元。

这样的案件并非孤例。就在今年年初,山东省日照市一麻醉师还在B站上直播妇科手术,案发后被警方抓获接受调查。

患者隐私泄露事件频发,令许多朋友感到担心。但也有网友注意到,在这些事件里,医院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事实上,在开头小芳的案子里,支付赔偿金的是医院,而不是涉事医生。这是为什么呢?

在这篇文章里,橙律师想向大家回答两个问题:

医疗过程中医生偷拍、泄露患者隐私,谁应当负责?应当如何负责?

医生:逃不掉的侵权人

不难理解,医生这位直接的偷拍/泄密者是逃不掉法律责任的,而且偷拍者的法律责任同时包括了刑事行政民事三种类别。

刑事方面,山东那名直播患者妇科手术的医生就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而被调查。同时他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因此也可能面临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而在本案受害者小芳的情形中,医生需要承担的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一种民事责任。

患者的手术排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所规定的隐私信息——“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

医生故意泄露患者小芳的个人隐私,侵犯了小芳的隐私权,因此小芳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要求相关方承担法律责任。

不过大家也许还记得,本案中,是医院承担了5000元的赔偿金,而泄漏隐私的医生却好像没有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为什么呢?我们刚才不是一直在强调,侵权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医院:医生犯法,

为什么要我担责?

这一点,其实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得出的。该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在这一条中,“用人单位”不难理解。有学者倾向于认为,本条的用人单位较为宽泛,除自然人之外的一切组织都属于用人单位。

而“工作人员”这一概念也争议不大,一般认为,工作人员需要与工作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是类似于公务员这样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

本条的难点在于,什么是“执行工作任务”。因为医院方很可能会主张:偷拍并不是员工(医生)执行工作任务的一部分,凭什么让医院负责呢?

在山东男医生直播患者妇科手术一案中,涉事医院被罚款5万元。

学界和实务界通常的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为工作人员承担责任的一个主要理论基础就是控制力理论:即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具有管理、监督和控制之力。

所以,我们可以分两类情况讨论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需要医院负责。

首先,如果工作人员是在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方的授权、指示范围内从事行为,那么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都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或“因劳务”造成损害的情形,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方当然要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货运公司要求司机超速行驶,酿成车祸,这种情况下货运公司不能逃脱相关责任。

其次,本案中的医院可能主张,医院并未授权、指示医生进行偷拍和泄密,那是否不需要医院负责呢?这一点,民法学界认为有几项判断标准可资参考。这些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 是否存在与执行工作任务具有内在联系或表现为履行职务行为的客观事实?

- 加害行为的目的是不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 工作单位是否可以预见加害行为、并积极加以避免?

在本案中,医院对医生有管理的能力,同时涉案医生利用自己作为医生身份的职务之便,从事了违法行为。这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未尽到相应的管理防控措施,让违法分子有机可乘,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然了,医院先行承担责任后,仍然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所说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向涉事医生追偿赔偿金。

所以最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还是落回了侵权人身上,只是《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降低了受害者维权的难度,让受害者可以更快、更方便地找到索赔对象。

写在最后

一言以蔽之,在医疗领域中,医生进行的偷拍和泄密行为,一方面需要医生本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和可能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医院作为对医生有控制力的管理者,也需要先行承担受害者的赔偿责任。

推而广之,在其他工作场合,如果出现加害者利用职务之便,在工作时进行了偷拍等侵权行为的,其雇主/用人单位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件中,医院和前男友均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无论如何这一事件都对小芳造成了伤害。医疗隐私的泄漏,加上原本就对女性存在的恶意,才让原本私密进行人工流产手术的受害人小芳成为了前男友羞辱的对象。

侵权法、刑法只能在事后责罚施害者,但在事前预防上——在改变对女性恶意的氛围、舆论、评价体系上——也许我们能做的还有很多很多。

图 /《从不,有时,很少,总是》

?P.S. 本文观点仅代表特约作者个人观点,图片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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