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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财运”冲昏头

来源:安徽日报 作者:复兴网安徽 发布时间:2023-02-01
摘要:当下,对于每一位参与金融活动的群众来说,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及技能是必备的,否则会对个人财富造成直接或间接性的损害。春节前,省公安厅向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了一批执法典型案例,以真实案例告诫人们如何提升防范风险的能力和意识,帮助大家保障自

当下,对于每一位参与金融活动的群众来说,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及技能是必备的,否则会对个人财富造成直接或间接性的损害。春节前,省公安厅向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了一批执法典型案例,以真实案例告诫人们如何提升防范风险的能力和意识,帮助大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出租银行卡,可能涉嫌帮助犯罪?

相熟多年好友突然借用银行卡,还能支付高额使用费;只需提供银行卡,就能人在家中坐钱从天上来……当心!一个小小的举动,不仅会泄露个人信息,导致个人信用受损,更可能已经踏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在电信网络诈骗的灰色产业链中,有一群人并未直接参与诈骗,但却因出租或出借自己的银行卡,最终变成了电信诈骗犯罪的帮凶,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22年2月,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数张银行卡关联外地多起电信诈骗案件,民警对银行卡户主进行调查,系嫌疑人张三(化名)。经查,2022年春节期间,张三放假回到老家,在聚会时碰到同学龚四(化名),龚四向张三等人宣传自己专门帮人用银行卡转账“洗钱”,大半年来赚了不少钱,同时问张三想不想搞点零花钱用,只要借几张银行卡就行了,什么事都不用问,一天最少给500元好处费。张三心里明白这些转账“洗钱”肯定是有问题的,但是想着转账也是别人具体操作的,自己什么都没干,应该追究不到自己的责任,又能赚钱,于是就答应了,将自己数张银行卡及密码交给龚四。第二天晚上,龚四将银行卡和500元钱交给张三。张三以为事情结束了,但没过几天,手机短信通知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了,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2022年3月11日,张三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涉案其他嫌疑人也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

评析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自己的银行卡借给别人转账,别人具体做什么自己又不知道,为什么会构成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状是一个“明知+情节严重”的构成模式,其中“明知”是前提条件,“情节严重”是必要条件。本案中,张三明知龚四用银行卡转账“洗钱”,且社会上经常宣传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张三手机曾收过类似宣传短信,办理银行卡时也签署过不能将银行卡借给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承诺书,所以张三主观上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贪图蝇头小利,仍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

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全国“断卡”行动部署会召开,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出借银行卡不是小事,为一时贪念,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依然出借、出租、出售个人的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相关信息给他人使用,如果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程度,则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千万不要因贪图蝇头小利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广大群众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远离电信诈骗陷阱,同时警惕“借卡”“跑分”“刷单”“钓鱼”等情形,不为网络信息犯罪提供帮助。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倍加谨慎!

高某经营一家规模化养殖场。2020年疫情期间,高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某混料企业的销售经理牛某。牛某称可以帮助高某购买比市场价稍低的知名品牌豆粕,高某听后很心动,便通过微信与牛某签订合同。按约定豆粕价格为3200元/吨,高某预付订金50万元。后因疫情影响,豆粕价格下跌,高某订金受损。

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签订协议后支付的订金,由于受市场行情各种因素的影响,造成订金受损,是合同诈骗还是经济纠纷?

评析 构成合同诈骗必须具备条件:(1)行为人具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行为人实施了利用合同诈骗财物的行为;(3)数额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合同诈骗要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经济犯罪案件案情较为复杂,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往往相互交织在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易区分。

在豆粕市场实际交易中,豆粕价格会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动而随时变动。支付订金后,豆粕不仅可随需随买,而且购买豆粕时需仍然按照当初约定的豆粕价格支付货款。本案中,根据豆粕市场行情,会出现两种情况:1、如遇豆粕价格上涨,高某就能赚钱;2、如果豆粕价格下跌,那么高某就有亏损的风险。2020年4月开始,受疫情影响,豆粕的价格一直下跌,高某订金出现亏损。

高某在短时间内订金受损,便到公安机关控告牛某涉嫌合同诈骗。公安机关到豆粕生产企业实地调查、取证后了解,该行业内的预购和付订金行为,就如同购买期货一样,对买卖实际交易时的盈亏,买卖双方是认可的。豆粕行情受疫情影响下跌,高某购买豆粕时预付订金产生亏损,并非牛某主观故意非法占有高某的订金,牛某及该豆粕生产企业不负法律责任。

合同诈骗与合同经济纠纷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在本案中,牛某确实是某混料企业的销售经理,牛某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未实施诈骗财物行为。在豆粕行业内期货交易规则下,高某明知预购豆粕是一种投资行为,存在风险,可能造成经济损失。高某的投资是一种行业内购买期货类产品的行为,高某与牛某签订购买合同、预付订金,是双方为履行义务达成的合约。受疫情影响,高某资金受损,是协议条款的未尽事宜,公安机关已告知高某可到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本案中,行业内的规则类似于购买期货,买卖双方开始实施交易行为时,买方就已经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要造成经济损失,反之获得巨大收益。但由于买方对当时的局势把握不准,以及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心理,置风险而不顾,铤而走险,最后造成经济损失。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在进行投资理财或签订买卖合同时,首先要考虑到自己对市场局势的把握,不要存在赌博心理,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要在透明的市场环境下进行投资,千万不要有投机心理。

■ 记者 李晓群

责任编辑:复兴网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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