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商报讯(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武鹏)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科研机构内部管理事务将有更多自主权;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下称“《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相隔11年后,我省再次进行修改。 关于完善技术创新内容,针对企业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紧密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鼓励企业加大基础创新投入,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关于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针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条例》规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制度,遵守科学研究活动管理规范。落实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形成有利于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的人才评价体系,激发科学技术人员创新活力。 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原始记录等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予以免责。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三角科技创新协调合作机制,推动构建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支持与国内其他地区在科技创新领域广泛合作与协同发展;加强国际科技创新交流合作,营造有利于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的良好环境,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