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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关注丨高空坠物砸晕女子 物业和56名邻居成被告

来源:上游新闻 作者:复兴网重庆 发布时间:2023-03-22
摘要:李女士很郁闷,自己下楼去取个快递,没想到被楼上落下的玩具枪型笔砸中头部,导致昏厥。

李女士很郁闷,自己下楼去取个快递,没想到被楼上落下的玩具枪型笔砸中头部,导致昏厥。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她将物业和56名邻居告上了法院。3月2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市五中院”)在南岸海棠晓月A区对此案进行二审。

天降玩具枪型笔砸晕业主

2020年10月7日15时许,李老师到其所居住的楼下取快递,突然被高空坠落的玩具枪型笔砸中头部,致其昏厥、呕吐不止。

△砸中李女士的玩具枪型笔

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见状立即打电话报警,所在地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后120急救车将李女士送至重庆市急救中心救治。

李女士住院治疗11天,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血肿、高血压,建议出院后全休两周。

事发后,派出所和物业公司进行排查未果。

物业和56名邻居成了被告

李女士认为,因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涉事高层建筑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涉事小区物业公司亦应被追究责任,为此她将物业和赵某等56人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人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费用,共计6.9万余元。

一审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9061.61元。综合各被告的抗辩和举证情况,酌情认定被告物业公司应就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1812.41元;对于其他80%的损失,由除赵某等10名有确切未侵权证据者以外的其他业主被告以户为单位均分补偿,即每户分别补偿李女士181.23元。

二审小区开庭 法官现场宣判

一审宣判后,物业公司和一名被判决给予李女士补偿的业主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

3月21日,该起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的二审在南岸区海棠晓月A区进行了开庭审理。法庭上,两位上诉人表示自己并没有责任,不应担责,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双方围绕物业公司是否有安装监控设备的义务,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上诉业主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在事发当日是否能排除加害可能性;李女士是否系因高空抛物、坠物致伤,以及医疗费用是否包含治疗其基础疾病费用等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和辩论。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综合证据材料,认为上诉的物业公司、业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法官现场宣布了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审理一案、教育一片”

希望全社会行动起来,共同守护自己“头顶上的安全”

高空抛物,不仅是一种不文明行为,也常常给人造成身体伤害,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因屡见不鲜、屡禁不止,一直以来备受关注。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2021年3月1日,最新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认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因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原告将事发地点所在建筑物中部分房屋所有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认为其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上述被告则应当就自己不是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为进一步强化公众拒绝高空抛物的法律意识,市五中院决定在案涉小区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让庭审过程成为警示公众的教材,审案的同时普及高空抛物的危害性、违法性及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期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让全社会行动起来,共同守护自己“头顶上的安全”。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市五中院供图

视频编辑:王善昆

责任编辑:复兴网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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