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余皓 通讯员廖靓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虽然这些标语大家早已耳熟能详,但仍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而在日常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况是将机动车交给饮酒人驾驶,也可能会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5月11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黄石市西塞山区检察院办理的这起刑事案再次提醒人们注意:饮酒不开车、车辆不能借给饮酒者驾驶。 2022年3月,李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可是在犯罪嫌疑人的行列里,却意外出现了案发时坐在副驾驶的方某的身影。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李某所驾驶的车辆并非自己所有的,而是坐在副驾驶的方某所有。经过进一步审查,方某是在明知李某喝了酒的情况下,碍于朋友情面主动将车辆交由李某驾驶,自己则坐在副驾。 经黄石市西塞山区检察院审查,李某和方某主观上具有危险驾驶的共同故意;客观上方某不仅未阻止李某,自己还坐在副驾驶座上,放任该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因此李某、方某属于共同犯罪,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不局限于机动车驾驶员。如果车主或相关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然将车交由其驾驶或者教唆、指使其驾驶,只要驾驶员达到醉驾的标准,相关人员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5月11日,承办检察官就此案作出提醒:酒后驾驶不仅是对自己的安全不负责任,也是置他人的安危于不顾。切记: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明知他人喝了酒还放任其开车的朋友不是真朋友,在遇到朋友酒驾时,我们要极力劝阻,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 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安安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