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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屯昌分局关于送达各类文书的公告

来源: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屯昌分局 作者:复兴网海南 发布时间:2023-05-19
摘要:_最新的海南活动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屯昌分局关于送达

《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违法行为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各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

经本单位调查发现,因你(公司)未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本机关将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对你(公司)分别作出处理,详情如下。

一、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

因下列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下列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限下列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本单位补缴应缴费额、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现因本单位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下列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特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请下列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屯昌分局领取《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下列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下列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对本单位提供的欠费信息有异议,限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到本单位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单位将依法予以核实。同时,本单位将视下列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补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

二、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

因下列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本单位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拟对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作出责令补缴决定。现因本单位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下列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特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请下列机动车辆车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屯昌分局领取《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下列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到本单位补缴应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及滞纳金缴纳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46001002036053006138-0244】。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或者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

因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本单位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拟对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因本单位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特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请下列机动车辆车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屯昌分局领取《违法行为通知书》,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本单位将依法予以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如果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系公民,拟被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或者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被处以100000元以上的罚款,下列机动车辆车主有权向本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如下列机动车辆车主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下列机动车辆车主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四、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本单位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对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现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特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请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屯昌分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被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到本单位补缴应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并将罚款缴纳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46001002036053006138-024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单位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或者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馨提示:以上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违法行为当事人如通过汇款的方式缴纳通行附加费、滞纳金和罚款,请在用途栏中备注车牌号、车辆所有人、吨位,便于本单位收缴入库处理。

联系地址: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昌志路66号

联系电话:0898-67812331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屯昌分局

2023年5月18日

责任编辑:复兴网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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