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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本月起正式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给农民工送来“定心丸”

来源:大庆网 作者:复兴网黑龙江 发布时间:2021-11-23
摘要:  东北网11月23日讯 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本月起正式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简称新《规定》)。新《规定》是进一步完善解决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一项重要兜底保障措施。  据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

  11月23日讯 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本月起正式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简称新《规定》)。新《规定》是进一步完善解决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一项重要兜底保障措施。

  据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资金。以前,施工总承包方存储工资保证金比例最高可达5%。新《规定》要求,这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针对一些地方要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都要存储工资保证金的问题,新《规定》明确,工资保证金存储主体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其他主体均不需再存储。

  新《规定》中,还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差异化存储规则。连续2年未发生欠薪的企业,新项目存储比例降50%;3年未欠免于存储。相应的,前2年内有欠薪发生的企业,存储比例增加50%以上;被纳入欠薪“黑名单”则增加100%以上。对存储比例实行调控,是从制度上鼓励守法企业,惩罚失信主体。此外,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在此基础上,工资保证金具体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由省级人社部门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工资保证金能否原路返回,是很多企业关心的问题。记者了解到,一些企业以前是将工资保证金存储在当地监管部门设立的专用账户。实践证明,这种模式既限制企业自主选择存储方式的权利,还容易产生账户违规风险。为此,今后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主选择经办银行,并在自有银行账户办理存储工资保证金,并明确本金和利息归企业所有,企业也可随时自由提取使用利息。当工程完工后,监管部门收到企业的返还申请,经5天审核无欠薪、3天银行确认后,立即解除账户监管,资金由企业自由支配。同时,人社部门还针对以往个别企业忘记申请返还的问题,建立清查机制,确保资金返还及时、到位。

  新《规定》要求,一旦发生工资拖欠,由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社部门可向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由银行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直接支付给被欠薪农民工。如企业未按照新《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将由人社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建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责任编辑:复兴网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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