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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带着100万元现金来法院,原来是……

来源:中国吉林网 作者:复兴网吉林 发布时间:2023-05-05
摘要:一位当事人拎着沉甸甸的袋子在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行服务中心急促地给执行法官徐峰打着电话。究竟是何原因?这要从一件钢材买卖合同纠纷案说起。

“徐法官您好,我是被执行人侯某,我到法院的执行接待大厅了,我带来100万元现金……”

一位当事人拎着沉甸甸的袋子在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行服务中心急促地给执行法官徐峰打着电话。究竟是何原因?这要从一件钢材买卖合同纠纷案说起。

2012年,侯某与某经销处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侯某从该经销处购买钢材,侯某需在钢材每达到一定重量时给付对应货款。双方多年合作期间,随着供货数量与经手人的增加,钢材重量与货款金额逐渐复杂,产生争议。经销处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侯某支付货款。法院经公开审理,判决侯某立即给付该经销处货款470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

侯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经销处向二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中,通过“线上”“线下”财产查控,虽未查到被执行人侯某名下有足额存款,但发现其名下有多套房屋。法官约见侯某,向其释明既然有财产,就应尽快履行义务。侯某觉得自己的房子卖的便宜了不划算,想卖高价又很难卖出去,认为这件事还可以“拖一拖”“放一放”,未主动履行义务。二道法院执行局依法按照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侯某名下房屋挂网拍卖。随着一套套房屋的成交,侯某慢慢转变了思想认识,原来强制执行是这么有速度、有力度。执行法官再次约见侯某,督促其尽快清偿欠款,既能解决申请执行人的燃眉之急,又能避免被执行人扩大利息损失。侯某意识到了还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便发生了开篇一幕。

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握手言和。经销处负责人表示经销处急需资金回笼,有一段时间以为这个钱可能是要不回来了,但执行法官却一直没有放弃,解决了我们的经营难题。至此,一件大额货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责任编辑:复兴网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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