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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罪与罚

来源: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原创 作者:内蒙古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0-11-30
摘要:  11月13日,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对一女乘客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5月23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乘坐64路公交车从内蒙古医科大学站上车,前往土默特左旗兵州亥乡。在行驶过程中,

  11月13日,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对一女乘客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5月23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乘坐64路公交车从内蒙古医科大学站上车,前往土默特左旗兵州亥乡。在行驶过程中,王某某因下车问题与司机发生口角,并捶打司机、干扰驾驶。同车乘客上前劝阻,王某某曾一度离开,几秒钟后又试图通过牵制公交车方向盘的方式迫使司机停车,其行为导致公交车偏离行驶路线,冲上路肩。

  据承办本案的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云志刚介绍,该案是我区判决的首例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使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抢夺方向盘案件。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64路公交车行使路线是从金川开发区到兵州亥村之间。该路段不属于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车辆及人员流动较少,车内有乘客六七名,再加上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所以适用从宽制度,合议庭作出量刑三年的判决。”云志刚说。

  类似事件在全国各地也是屡见不鲜。2019年5月1日,周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乘坐46路公交车,因未付乘车费,与驾驶员发生纠纷,抢夺方向盘并踩刹车,所幸未造成交通事故及人员伤亡;2019年1月26日,胡某某乘坐大巴车从湖南省长沙市回张家界市,行驶至张家界市西溪坪路段时,胡某某因下车地点问题与大巴车司机发生争执,并抢夺方向盘,致使行驶中的大巴车偏离行驶路线。

  不少网友表示,现在全国各地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案件时有发生,涉案人员基本是一些老人或是妇女,起因也基本是自己疏忽大意错过站。因其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出事后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用这种简单粗暴的方式去解决,殊不知这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云志刚法官说,这类案件是乘客在没有考虑到危险后果情况下的突发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犯罪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希望广大市民遇事要冷静,切不可因一时冲动而实施犯罪,造成严重后果,追悔莫及。(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见习记者 郝佳丽)

责任编辑:内蒙古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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