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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借给朋友一百多万,出于信任没打借条!朋友不还怎么办?

来源:宁夏新闻网 作者:复兴网宁夏 发布时间:暂无
摘要:【第102期】 生活中, 总有人因为借钱给朋友导致关系出现裂痕, 甚至老死不相往来。 想着在朋友困难之时伸出援手, 却没想到总有些人不懂为人处世之道。 关于民间借贷案件, 我们通过《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来谈谈如何维权。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第102期】

生活中,

总有人因为借钱给朋友导致关系出现裂痕,

甚至老死不相往来。

想着在朋友困难之时伸出援手,

却没想到总有些人不懂为人处世之道。

关于民间借贷案件,

  我们通过《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来谈谈如何维权。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十三条 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要求电子证据形式完整,且能够提交证据原件,否则证据真实性存疑。故应当及时保留重要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不得随意删除,也不得在诉讼中仅举示于己有利的片段。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尤其是聊天记录等易删减内容,原则上应当符合《规定》第九十四条的标准要求,起诉前即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或由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

  宁夏新闻网记者 王莹/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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