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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济南市上调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来源:大众日报客户端 作者:复兴网山东 发布时间:2021-10-03
摘要:本月起!济南市上调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1〕169号),日前,济南市上调了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为落实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有关要求,自2021年10月起,济南市将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90%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等5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719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90元;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等7区县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557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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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1.哪些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①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如何规定?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①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每缴费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②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

  ③累计缴费时间10年(含)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应当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什么情形需要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①重新就业的;

  ②应征服兵役的;

  ③移居境外的;

  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保险费如何缴纳?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养老保险中断了怎么办?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个人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段婷婷 通讯员 王帅 报道)

责任编辑:复兴网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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