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说起来,有人可能不信。 记者想讲讲这桩开头让人唏嘘,但结局还算圆满的人间事。 近日,杭州建德的王阿姨走进了建德的法院。 她实在是没办法了,只能通过法院和儿子儿媳沟通——这是她能想到的最快见到儿子儿媳并解决孙子孙女生活问题的办法。 六旬母亲走进法院,讨要7年来一万块抚养费 阿姨向法院工作人员说起7年来的经历,几度哽咽。 自己拥有的那个让人羡慕的家庭,如今何在? 十多年前,家里为了儿子结婚建起了两层小楼。2010年和2012年,孙子孙女相继出生。彼时,丈夫身体康健,有不错的工作,儿子儿媳上班,阿姨自己就在家带娃。 只是,一切没有持续太久。 这对90后小夫妻在二娃出生不久之后,感情淡了。 2015年,小夫妻双双离家,把一双儿女留给了爷爷奶奶。 刚开始,家里还算殷实,爷爷奶奶有能力照顾两个孩子。 可是,2017年的时候,爷爷因病过世了,奶奶就负担起了家里的一切。 年过六旬的王阿姨,不仅要养育年幼的孙子孙女,还要赡养80多岁的父亲母亲。 7年来,儿子儿媳鲜少回家,也从来没有给过两个孩子的生活费。 帮人家打扫卫生、洗衣做饭……阿姨要这样一分一厘地赚钱养家。 可是,依旧还是欠下了不少外债。 “孩子大起来了,每个学期也要花一万多块。” 没有收入,孩子们在长大,父母渐渐老去,自己也日渐年长,阿姨渐渐感到力不从心。 她试图给儿子儿媳打电话,听到最多的是“没钱”、“在忙”、“挂了”。 无奈之下,阿姨走进建德法院大同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儿子儿媳支付7年来孙子孙女的抚养费用一万余元。 是的,也就一万余元。 “每次和王阿姨通话,她都能聊非常久,也许是平时太孤独了。”负责这起案子的法官助理马晓颖对小时新闻记者说。 法院工作人员去过她家。 看起来建得不错的房子,里头的装修略显简陋。 贴在墙上那一排孩子的奖状,大概是阿姨这份辛苦背后不多的慰藉。 对簿公堂只为孩子能常回家看看 随后,大同法庭联系上了阿姨儿子儿媳,组织开展调解。 儿子说自己一直没有工作,前段时间脚受伤,正在江西朋友家里养伤,回不来。 4月底,阿姨见到了许久未见的儿媳。 调解室里,王阿姨泣不成声,诉说着几年来的心酸。 儿媳说自己前几年做生意赔了不少钱,欠下一大笔外债,现在杭州打工挣钱还债。一时间,自己拿不出钱来,她提出让自己的母亲帮忙照顾其中一个孩子。 法官立时严肃起来。 “父母没有法定义务替儿女养娃。你们的父母帮你们带孩子,只是出于对你们的爱。照顾7年只要1万多块钱,一个月还不到200块钱,你们两个人吃一顿饭都不止200块。这么多年来,孩子的学习成绩怎么样?他们有什么爱好?有什么好朋友,你们是否有关心过……” 法官的一连串反问让儿媳低下了头。 经过不断的释法明理,她慢慢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儿媳当场向婆婆道歉。 “我以后一定多陪孩子,并且每月会给奶奶1500元作为孩子的生活费,孩子的学费我会额外负担。” 儿子也在电话里表示,每月会给1500元,并且一定承担起做父亲的责任。 儿子儿媳的承诺让老人卸下了心防。 “法官,官司我不打了,1万多块钱我也不要了,只要他们多陪伴两个孩子,常回家看看……” 最后,阿姨对法官这么说,她的眼睛里始终噙着眼泪。 法官被这番话深深打动。 被打动的,恐怕还有记者和阅读至此的你。 “老人自己一个人生活都很困难,何况还要照顾两个孙儿、年迈的父母亲。即使如此,老人还是不忍要子女一分钱,也从未要求孩子对自己尽赡养义务,这就是母亲对孩子最无私的爱。” 法条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