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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快评丨保障好康复者的就业权利

来源:天山网-新疆日报 作者:复兴网新疆 发布时间:2022-11-19
摘要:高娃 据天山网-新疆日报报道,日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市场招聘和求职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严禁在就业上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对此类歧视现象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 本轮疫情发生以来,不少地方都出

高娃

据天山网-新疆日报报道,日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市场招聘和求职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严禁在就业上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对此类歧视现象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

本轮疫情发生以来,不少地方都出现过对新冠肺炎康复者提高就业门槛、设置从业限制的“扎心”事例。这不仅在心理上伤害了新冠肺炎康复者,严重侵害他们平等就业权,更与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背道而驰。当前,新疆重点疫情地区防控形势持续出现积极变化,有些地方已经全面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有序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复学复课。在这样的时刻发布《通知》,明确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说“不”,是在保障他们的就业权利,也是向战胜疫情、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迈出积极一步。

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于情难许、于理难合、于法难容。于情,新冠肺炎康复者是病毒受害者,有的还是曾经奋战在抗疫一线的医务工作者、志愿者、社区干部,其中也不乏一些在疫情期间服务于方舱建设和相关工作的劳动者,他们经受大疫磨难,服从指挥、遵守规定,为战胜疫情作出不可忽视的贡献,理应受到更多关怀,不该因受歧视“就业无门”;于理,国内外有关研究、多位权威专家和既往事实都证实新冠肺炎康复者没有传染性,这是常识,也是科学,因偏见和误解对新冠肺炎康复者作出过度反应,不应该,也不理性;于法,对新冠肺炎康复者的就业歧视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这是法律赋予新冠肺炎康复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和底气。

战胜病毒,更应战胜歧视。保障好新冠肺炎康复者的平等就业权利,不仅关乎人情冷暖,更关乎抗疫大局。就业是社会稳定的“压舱石”,为新冠肺炎康复者创造平等的就业环境和畅通的就业渠道,让他们回归正常生活、安心工作,就是在促进团结抗疫,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相互包容、互相尊重才能最大程度凝心聚力。抗击疫情,我们众志成城,消除歧视,我们更要相互扶持团结一致,对歧视现象“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疫情造成的各项影响降至最低。

    责任编辑:复兴网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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