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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一“网红”卖假货获刑4年并处罚金

  4月21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一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程某雨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700万元。

  被告人程某雨自述其为一名“时尚博主”即“网红”,在全国拥有40余万“粉丝”。

  法院查明,从2017年8月开始,王某海(另案处理)同被告人程某雨在未获得LV、GUCCI、CHANEL、Dior、BURBERRY、FENDI、VALENTINO等品牌的权利人委托和授权的情况下,将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六路兴某工业区某栋某室作为仓库、深圳市南山区南油泰某服装批发城某栋某室作为门店、深圳市南山区南某工业区某栋某室作为网络销售点,从中山、东莞等地定制上述假冒品牌注册商标的服装对外销售。其间,王某海、程某雨先后招聘多名员工到上述三个地点工作。王某海、程某雨等人使用“秦某进销存”软件记录销售、库存情况及销售金额,同时作为销售员销售提成的统计。

  2018年6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公安分局接报后对上述三个地点进行检查,现场查扣服装一批。经深圳市商标协会及相关授权公司鉴别,公安机关在前述三个地点现场查扣的服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缴获的上述服装进行鉴定,鉴定价值为人民币6194万余元。在上述三个地点缴获的服装相同款式的商品根据实际销售价格核算价值为人民币6076万余元。

  同年7月19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公安分局向深圳市秦某科技有限公司调取了“秦某进销存”App软件服务器中相关电子数据。经查,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6月15日期间,王某海、程某雨等人共销售上述假冒品牌注册商标的服装129557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559万余元。

  11月2日,公安机关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城某之星小区某栋某室将被告人程某雨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雨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故作出以上判决。该判决尚未生效。(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通讯员 张敏丽)

责任编辑:陈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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