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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罪行极其严重毒品犯罪分子 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来源:光明网 作者:复兴网综合 发布时间:2020-06-25
摘要: 光明网北京6月23日电(记者 孙满桃) 在2020年“6·26”国际禁毒日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李少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近年来毒品犯

  光明网北京6月23日电(记者 孙满桃)在2020年“6·26”国际禁毒日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李少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有所下降,但禁毒形势仍然严峻复杂,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发现了制毒活动。他表示,对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罪证确实充分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毒品犯罪案件有所下降 禁毒形势仍然严峻

  据介绍,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我国禁毒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有效遏制了毒品问题快速发展蔓延的势头,有力扭转了一些地方毒品问题严重的状况,禁毒形势呈现整体向好、持续改观的积极变化。人民法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数在2015年达到历史最高点,一审结案数为13.9万件,2016年开始回落,2019年降至8.58万件,较之2015年降幅为38.27%。

  李少平表示,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受国际毒潮泛滥和国内涉毒因素双重影响,当前我国的禁毒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一是 “金三角”“金新月”及南美等境外毒源地对我国的渗透加剧,云南、广东、广西等边境、沿海地区的毒品走私入境犯罪仍保持高位。

  二是国内制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合成毒品犯罪较为突出,由以往高发于广东、四川等省份开始向其他省份蔓延,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发现了制毒活动。受此影响,麻黄碱、羟亚胺、邻氯苯基环戊酮(简称邻酮)等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形势也较为严峻。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的制毒物品犯罪案件数呈增长之势,2015年为288件,2019年为297件,且新的制毒原料、制毒方法不断出现。

  三是涉案毒品种类多样化,涉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件有所增多。甲基苯丙胺(包括冰毒和片剂)、海洛因仍居于主导地位,但在大部分地区甲基苯丙胺已超过海洛因成为最主要的毒品。同时,新类型毒品犯罪在上升,涉氯胺酮、甲卡西酮、曲马多等新型毒品犯罪时有发生,部分地方已出现制造、贩卖合成大麻素等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件,毒品“三代并存”的格局已初步显现。

  四是在犯罪方式上,贩毒活动科技化、智能化手段增多,利用QQ、微信、论坛等信息网络进行联络、交易,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进行运输的毒品犯罪案件时有发生,隐蔽性更强,打击、监管难度更大,对禁毒工作提出了许多新挑战新要求。

  此外,毒品问题常与“黄、赌、盗、抢、黑”等问题相互交织,诱发大量违法犯罪活动。近年来各地已发生多起吸毒后杀人、放火、驾车冲撞等恶性案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总的看,当前毒品犯罪案件数量仍处于高位,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仍然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

  对罪行极其严重毒品犯罪分子 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定罪量刑可以直观体现对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近年来人民法院一直坚持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李少平说,刑事审判是禁毒工作的重要环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取得惩处、遏制毒品犯罪的效果。

  他说,在重刑率方面,2015年至2019年,毒品犯罪案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年均重刑率为22.37%,各年度的重刑率均明显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

  其中,对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罪证确实充分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在严惩的重点方面,依法严厉打击制造毒品、大宗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规模性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犯罪、吸毒人员严重肇事肇祸犯罪以及其他严重毒品或者涉毒犯罪。

  近两年来,人民法院紧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惩操纵、经营涉毒活动的黑恶势力、毒黑交织的制贩毒团伙,深挖涉毒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推动禁毒领域扫黑除恶斗争取得积极成效。同时,对于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暴力抗拒查缉、武装掩护犯罪、利用未成年人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从严惩处。

  “当然,在审判过程中也需要坚持辩证思维和区别对待,对罪行原本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如实供述、初犯偶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给予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李少平说,实践中一些依法体现从宽处罚的毒品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裁判效果。

责任编辑:复兴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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