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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公布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5-29
摘要: (抗击新冠肺炎)中国两部门公布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 中新社北京5月29日电 (记者 赵建华)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9日公布的《关于支持疫情防控

  (抗击新冠肺炎)中国两部门公布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

  中新社北京5月29日电 (记者 赵建华)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9日公布的《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宣布,支持疫情防控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2月上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继公布实施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涉及税收、捐赠、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这些税费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次公布截止日期的税费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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