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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郭新明:应建立大型民营企业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复兴网综合 发布时间:2022-03-10
摘要:  日前,就如何有效防范化解大型民营企业债务违约风险这一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今年提出了关于建立大型民营企业债务风险预警机制的建议。   郭新明表示,一些企业资产负债率较高,且融资风险溢价较

  日前,就如何有效防范化解大型民营企业债务违约风险这一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今年提出了关于建立大型民营企业债务风险预警机制的建议。

  郭新明表示,一些企业资产负债率较高,且融资风险溢价较高;治理不完善,离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差甚远;过度追求短期利润,风险意识淡漠。

  基于此,他从五方面建议:一是明确特别监管要求,建立大型民营企业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在国家层面建立大型民营企业联合监管机制,对达到一定标准的重点民营企业实行风险分级监管。在大型民营企业财务指标触及阈值后,要纳入分级特别监管范围,及时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制定科学专业的企业债务风险评估方案。建立信息报送机制,督促企业建立高效的数据收集和信息系统,并定期向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评估机构和债权金融机构提供经营信息、财务信息、债务信息,提早作出风险提示。

  二是完善制度供给,在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之间保持动态平衡。一方面,健全法律体系。在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的前提下,结合国情实际,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的风险处置措施种类,为政府及时介入救助预留操作空间,提供制度依据。另一方面,以资本为纽带,实现国企和民企之间的互通。

  三是打消地方政府介入处置顾虑。鼓励地方政府自筹资金组建政策性救助基金,帮助属地大型民营企业纾困。处置民营企业债务风险时,要具体化“三个区分开来”,强化精准问责意识,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建立尽职免责条款。

  四是坚决打击逃废债务,防止民营企业恶意转移资产。为防止大型民营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高杠杆融资、大规模投资,向境外或境内第三人恶意转移资产,要加强对大型民营企业及其关联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外投资的监管,从国家安全角度推动建立大型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

  五是加强舆论引导,创造有利于风险处置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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