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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特困行业企业可缓缴“两险”

来源:安徽新闻网-安徽商报 作者:复兴网安徽 发布时间:2022-05-27
摘要:安徽商报讯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永) 5月26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助力稳市场主体促进保就业、保物流畅通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我省对特困行业企业实行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据了解,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

安徽商报讯(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永) 5月26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助力稳市场主体促进保就业、保物流畅通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我省对特困行业企业实行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据了解,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5月费款的企业,可从6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也可以申请退回2022年4月、5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或在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的行业类型为依据,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参保企业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参保企业对行业类型划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一次变更申请,变更后在缓缴期限内原则上不再调整。

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新开办企业符合缓缴政策的可以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线上登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办理,或者通过线下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办理。

此外,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期间免收滞纳金,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补缴。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和工伤保险待遇。

实施期间,缓缴政策按国家有关部委规定及时调整。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地12333电话咨询,或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

责任编辑:复兴网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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