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024年1月10日讯 (深圳晚报记者 郭海南)2022年9月14日,消费者张女士在某瑜伽公司购买200次团课,并当日支付了课程费5100元,有效期至2024年3月20日。而她在上团课期间,因对李教练的授课方式很满意,于2022年11月20日与商家签订《私教协议》,约定课程次数33次(含赠送课程3次),教练为李教练,有效期至2024年5月20日,总课程费为11700元。 此后,李教练因经营者拖欠其工资而离职,经营者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换消费者的私教老师。消费者多次与经营者协商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并退还剩余的团课及私教课费用合计15076.5元,均遭经营者拒绝。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接到投诉后,多次组织消费者与经营者调解但无法达成一致。市消委会根据《消法》相关规定,正式接受消费者委托,支持消费者向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向消费者退还合同预付款并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 日前,案件取得最新进展。法院判决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向消费者返还剩余的合同预付款14083.9元及其利息。法院判决后经营者延期未履行,消费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钱款共计14279.7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