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记者周晓梦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被评定为环保不良单位,可采取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等惩戒性措施。 该《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纳入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范围包括:已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重点辐射工作单位;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监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领域的环境服务机构;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其它按规定纳入环保信用评价的单位。此外,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单位申请参加环保信用评价。 海南省每年开展1次环保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环保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总分为12分。各参评单位初始环保信用分值为9分。参评单位年度内产生的环境行为计入当年环保信用评价。 根据《办法》,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的确定,根据环保信用分值高低分为环保诚信单位、环保良好单位、环保警示单位、环保不良单位四个等级。 对环保诚信单位,可采取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纳入调剂顺序并予以优先安排;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等激励性措施。对环保警示单位实行严格管理,可采取加大双随机抽查、执法检查频次;按季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等约束性措施。对被评定为环保不良单位,可采取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单位;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等约束性措施。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全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结果通过省大数据局共享给相关职能部门,通过信用海南信息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系统的信息共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