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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五级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来源:新法制报 作者:复兴网江西 发布时间:2021-11-11
摘要:为了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江西省人民政府制定了《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近日,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文/张娟 胡榕 记者陈佳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消

为了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江西省人民政府制定了《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近日,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文/张娟 胡榕 记者陈佳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2017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就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作出了全面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基于以下三点考虑,省政府制定出台了《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制定出台《办法》是贯彻国家安全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就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明确提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一系列新理念、新论断、新要求,强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省政府出台《办法》,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理念,切实加强和改进我省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二,制定出台《办法》是推进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大再次明确这一目标,并对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作出了战略部署。《办法》以层级划分为基础,自上而下构建起“省、市、县、乡、村”五级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将消防安全责任一直延伸到最基层组织。同时,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凝聚工作合力,打造共治共享的社会消防安全治理格局,推进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制定出台《办法》是维护社会消防安全形势平稳的现实需要。当前,我省经济迈入跨越式发展的快车道,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消防安全传统风险和新业态带来的新风险相互交织,火灾致灾因素逐渐增多,而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责任规定不够具体、不够细致,机构改革后消防安全工作机制和相关政府部门消防安全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和基层末端消防安全治理需要进一步夯实。《办法》主动应对火灾预防现实斗争需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补齐短板,着力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牵引,全面提高社会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的新期待。

问:当前我省消防工作存在哪些问题和短板?

答:当前,我省消防工作发展态势总体向好,但与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的新期待还有一定差距。

一是从火灾形势看,随着我省经济迈入跨越式发展的快车道,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大型商业综合体、仓储物流场所等火灾负荷大的场所逐年增多,火灾防控压力增大;老旧小区、群租房、合用场所等消防安全难题尚未解决;锂电池储能电站、密室逃脱类场所等一些新业态也带来了新的消防安全问题。乡镇、农村等基层群防群治基础比较薄弱,风险防控措施还有缺项,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还待提升,“小火亡人”和有影响的火灾时有发生。

二是从灭火救援看,改革转制后,消防救援队伍职能任务大幅拓展,灭火救援专业人才缺乏,灭火救援装备不能完全满足实战需要,灭火救援理念、模式、技能、经验等还不完全适应。尤其对突发性大面积及特殊灾害处置技术研究不够,特种救援装备不足,与全灾种、大应急实战需求仍有较大差距。

三是从公共消防设施基础建设看,近年来,全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明显改善,但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相比,仍相对滞后,有些方面已经成为影响消防安全的重要因素。消防队站、消防水源与城市整体建设不同步,应对“全灾种、大应急”专业消防车辆装备器材欠缺等,也不同程度制约综合应急处置能力的提升。

问:《办法》对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规定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重点履行好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是研究部署、定期报告消防工作;二是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三是制定落实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四是保障消防事业经费;五是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六是加强消防力量建设;七是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八是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九是购买消防公共服务;十是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十一是健全地方消防法制体系;十二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问:《办法》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工作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履行好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是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二是保障消防工作经费;三是建立专职消防救援队、志愿消防救援队等消防队伍;四是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五是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六是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七是做好火灾等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八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问:《办法》对政府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消防安全涉及各行各业和社会的各个方面,需要各个部门齐抓共管。《办法》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了政府部门共同职责。一是将消防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评;要定期分析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二是依法指导、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工作经费。三是根据行业、系统特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切实消除火灾隐患,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四是积极推动智慧消防建设,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积极应用先进物防技术措施,提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分类明确了负有行政审批、行业管理、行政执法、支持保障职能的四类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负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等法定条件的,应当严格审批。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工作。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省直有关部门“三定”方案等,在共同职责的基础上,逐个补充、细化并清单式列举了各个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问:《办法》对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经过多年运行,省、市、县三级消防安全委员会作为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构,在研究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办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消防工作,研究提出消防工作重大政策和措施,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落实消防工作情况。根据《办法》,市、县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机构组成、议事规则、各成员单位职责等事项,成立办公机构,实行实体化运作。

问:为解决消防安全基层末端治理难题,《办法》规定了哪些措施?

答:为解决困扰我省消防工作的难点、堵点问题,提升消防安全末端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打通消防安全的“最后一公里”,《办法》通过制度设计,强化了乡镇街办、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是在压实乡镇街办消防工作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其根据授权、赋权或者委托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同时规定公安派出所要依法依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将消防监管延伸到基层最末端。

二是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定期对居民小区(楼、院)、村民集中居住区域和小单位、小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劝阻,进一步落实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三是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对消防车通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实施划线管理,及时劝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是规定政府、部门、单位加强智慧消防建设,积极应用消防物联网监控、火灾智能探测预警、电气火灾监测等物防技防措施,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问:《办法》在保障责任落实方面规定了哪些硬性措施?

答:为督促、保障消防安全责任落实落地,《办法》规定了考核奖惩、联合惩戒、约谈问责等制度措施。

一是强化了消防工作考评及结果运用。《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应当将责任落实情况纳入本部门、本单位考核内容和评优评先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依法依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二是建立了约谈提醒和失职追责机制。《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约谈机制,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消防职责不到位、未完成年度消防工作主要目标任务或者火灾事故防控不力的,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同时《办法》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以及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建立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制。《办法》规定了火灾事故的分级调查、提级调查、授权调查、挂牌督办等制度;同时,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促进作用,规定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结案后一年内,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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