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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夜宴”推销房产 凌晨猝死引工伤之诉

来源:新法制报 作者:复兴网江西 发布时间:2021-11-11
摘要:为推销公司的店铺、住房及其他业务,萍乡一公司副总彭某某在家宴请小区几名老业主,并从单位申领了3瓶白酒。熟料宴请当晚,彭某某猝死。 在家宴请潜在客户推销房产,算不算工作岗位的延伸?少量饮酒是否属于不予认定为工伤的“醉酒”?围绕“算不算工伤”这一争议,最

为推销公司的店铺、住房及其他业务,萍乡一公司副总彭某某在家宴请小区几名老业主,并从单位申领了3瓶白酒。熟料宴请当晚,彭某某猝死。

在家宴请潜在客户推销房产,算不算工作岗位的延伸?少量饮酒是否属于不予认定为工伤的“醉酒”?围绕“算不算工伤”这一争议,最终引发了一起行政诉讼。

法院一纸判决,厘清了法律关系,也揭开了谜底。

◎文/记者戴平华

在家宴请老业主推销房产

2019年4月3日,彭某某准备在家中宴请小区的几名老业主吃饭,向他们推销公司的店铺、住房及其他业务。

彭某某从1998年起就在萍乡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工作,经过多年历练,已成为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

为款待客人,彭某某从公司申领了3瓶白酒。

宴请从18时30分左右持续至20时左右,而上桌前,彭某某就声明,自己感觉身体不舒服,少喝点酒。饭桌上,趁几名业主觥筹交错之际,彭某某向他们介绍说,公司有公寓、店面可以投资,还可以在公司投放资金融资。

据当晚参与宴请的刘某某事后回忆:“彭某某在饭桌上说有任务,要集点资,你们可以自己或介绍朋友来。感谢你们对我工作的支持,我不怎么会喝酒,身体也不是很舒服。”

其间,南昌的一名律师给彭某某发来微信:“彭总:请买我和陈律师4月8日14时09分G2303次南昌西至萍乡北的车票”。这条短信,彭某某于当晚22时37分给予了回复,“好的”,随即将上述微信内容转发给公司办公室相关负责人。

宴后猝死 工伤认定被否

看似普通的一天,如果意外没有发生,生活会像流水一样,继续绵延下去。但是,没有如果。

2019年4月4日凌晨2时左右,彭某某的爱人发现他倒在客厅沙发旁的地板上,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医务人员于凌晨2时40分赶到现场,经心肺复苏无效于3时30分宣布彭某某死亡。

猝死!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证明书上,记载着这一死亡原因。

料理完后事,彭某某的家属于2019年12月4日向萍乡经济开发区民生工程事务管理局(下称“经开区民生事务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

该局随即开展调查,也对几名参加宴请者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该局经调查后认为,彭某某是在宴请结束一段时间后死亡,其死亡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是在工作岗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经审核,彭某某在这次事故中造成的死亡,系非因工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认定范围,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死亡。

彭某某的妻子不服,向萍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4月26日,萍乡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经开区民生事务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不服认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5月15日,彭某某的妻子以原告身份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依法撤销经开区民生事务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萍乡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判决经开区民生事务局重新作出视同工伤决定书。

萍乡市人民政府、经开区民生事务局、萍乡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则成为了被告。

安源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萍乡市人民政府辩称,彭某某为公司利益在自己家中宴请老业主,应视为其工作岗位的延伸,但彭某某是在宴请结束一段时间后死亡的,因此彭某某的死亡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经开区民生事务局辩称,彭某某的死亡原因是猝死,但并未显示是与工作原因相关,且彭某某自身就有脂肪肝、血红蛋白偏高、甘油三酯偏高,主动脉瓣钙化等一系列症状,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彭某某猝死是否与工作原因有关。

彭某某作为涉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存在一定应酬,但饮酒不是正常工作范围及工作必要组成部分,且饮酒属于个人行为,其死亡与工作之间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即使彭某某的死亡原因与饮酒有关,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醉酒不得认定工伤之规定,彭某某陪业主饮酒后导致“猝死”也不得认定工伤。

  法院

  为单位利益将工作带回家权利更应受到保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彭某某是否是工作时间或工作时间的延续发生了死亡,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说是否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

虽然彭某某在家中死亡,但从案件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彭某某被发现死亡的前8个小时为工作在家宴请客户、前4个小时还在用微信联系客户及公司办公室主任安排工作事宜。显然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在回家后利用个人休息时间,加班从事岗位职责工作,属于“在家加班工作”的情形。

彭某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对其发病至死亡的时间认定为凌晨2时之间,这就造成彭某某的发病时间究竟是在加班工作期间,还是在已上床睡觉期间难以判断。在职工发病和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缺乏相关证据证明、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而非否定性的事实认定。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符合十四条认定工伤或者十五条视为工伤法定条件的,排除认定或视为工伤的是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三种情形。彭某某虽饮酒,但根据证人证言可知,彭某某在吃饭过程中并未大量饮酒,平时也很少饮酒,因而不存在醉酒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均是建立在认为彭某某是在家中宴请结束一段时间后死亡的,不属于“在家加班工作期间”,该主张与工伤认定的立法精神不符,缺乏事实根据。

2020年11月2日,安源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经开区民生事务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撤销被告萍乡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经开区民生事务局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就彭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因对这一判决不服,萍乡市人民政府提起上诉。萍乡中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复兴网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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