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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完善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 部分病种提高支付限额

来源:沈阳日报 作者:复兴网辽宁 发布时间:2023-07-25
摘要:7月24日记者获悉,辽宁省医保局对全省规范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情况进行调研和评估,组织各市定点医院和临床专家共同分析论证,精准施策,对有关政策进一步优化完善,印发了《关于完善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优化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对部分病种提高支付限额,

7月24日记者获悉,辽宁省医保局对全省规范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情况进行调研和评估,组织各市定点医院和临床专家共同分析论证,精准施策,对有关政策进一步优化完善,印发了《关于完善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优化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对部分病种提高支付限额,持续推进省内异地就医的便利化。

  合并门诊慢特病病种

为便于经办认定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提高病种分类的可操作性,将白血病合并到恶性肿瘤,全省病种数量相应缩减为40种。

  优化部分病种认定标准和适当放宽认定医院等级

经专家评估,优化调整恶性肿瘤、透析、耐药性结核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严重精神障碍、脑卒中、糖尿病(合并症和并发症)共8个病种的认定标准。部分病种认定适当放宽到县级医院。

  明确传染病的保障范围

经专家论证,新增艾滋病、结核病、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共4个病种的费用保障范围,供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时参考使用。对于耐药性结核治疗必需且疗效确切的贝达喹啉等药品,各统筹区的定点治疗医院应保证供药,因特殊情况不能配备的,要采取开通定点药店供药等方式供药,并按医保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提高部分病种的支付限额

为加强传染病等特殊疾病的防治,提高艾滋病、器官移植抗排异共2个病种的最低支付限额标准。将丙型肝炎的待遇时限调整为3个月,器官移植抗排异以3个月为周期设置相应的支付限额。对于在常规治疗12周后仍需延期治疗12周的丙型肝炎患者,可再次申请认定,审核通过后纳入丙型肝炎(非基因1b型)管理。

  持续推进省内异地就医的便利化

各统筹区要加强异地就医经办服务工作,认真解决参保人反映的异地就医堵点难点问题,确保今年8月1日前实现省内异地认定结果互认。省内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可选择在长期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流程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参保地承认,不需要参保人返回参保地认定。各统筹区要加快完善相关医保信息系统,力争在今年10月1日前全面开通40个病种的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减轻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和往返报销费用的负担。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主任记者尚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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