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银保监罚决〔2021〕6号 当事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 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大街振兴地区科研小区0076号 主要负责人:高杨 当事人:高杨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1121************ 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职务: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在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间,虚列费用并提取资金22万元,全部用于返还给投保车险的保险客户。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高杨直接参与违法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应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关于虚列费用的情况说明及相关附件、询问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1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高杨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盘锦银保监分局 2021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