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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法院发布涉新冠疫情典型案例(二)

来源:上海嘉定 作者:复兴网上海 发布时间:2022-07-05
摘要:案例索引(2022)沪0114民初7737号案例三某实业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19年1月,原告某实业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签订内部承包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相关工程,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处理结果嘉定区人民法院收到被执行人的请求后,院内值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市高院和区委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相关精神和嘉定法院《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上海嘉定法院注重通过司法审判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平衡保护市场主体人身和财产权益,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助力市场恢复活力,并于6月29日发布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一),体现了嘉定法院在立审执工作中强化疫情防控司法供给的重要举措。此次发布的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二),涉及民事、商事、执行等各领域,主要体现了嘉定法院在审执工作中护航企业复工复产的重要举措,包括降低企业纠纷解决成本、促进企业资金融通、挽救危困中小微企业等企业关心的热点问题,切实发挥规则导向和价值引领功能,为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二)

目录

1、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2、某物流有限公司与某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张某运输合同纠纷案

3、某实业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4、朱某与某医疗器械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5、某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与某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

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订立《无预付费服务相关条款协议》,原告按约提供人才推荐服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二部分服务费。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被告表示双方业务属实,公司属于本市“专精特新”企业,希望能通过法院达成调解,减少对公司商誉的不良影响,同时因疫情影响公司业务经营困难,应收款进度迟缓,希望原告能够宽限付款期限。

处理结果

嘉定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在诉前调解阶段指派商事专业法官通过在线异步审理的方式组织调解,本案双方对于服务费金额无争议,仅对违约金的支付存在争议,经过几轮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2022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服务费6万余元,如未按期支付,支付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

“专精特新”企业是增强经济韧性、激发创新活力的关键主体,也是引领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本案被告属于本市2021年度“专精特新”企业,而嘉定区人民法院的诉前调解团队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专精特新”的诉讼服务,着力护航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为一改以往以诉前调解员为主的模式,本案通过开设诉前调解“专家问诊”,由商事专业法官主持调解,提升诉前纠纷化解率;“精”为完善涉企业复工复产纠纷案件精准识别机制,打造涉复工复产争议多元解纷“快车道”;“特”为特殊时期,为企业复工复产所涉诉讼畅通“绿色通道”,降低企业诉讼成本,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新”为新科技赋能线上诉讼,采取在线异步审理的方式促进快速有效调解,实质性化解双方矛盾纠纷。

案例索引

(2022)沪0114民初8098号

案例二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某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张某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自2021年3月起,原告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张某达成口头协议,原告按约定为被告运输车辆,但被告未及时支付约定的运费5万余元,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被告张某应诉后认可上述欠款,并同意个人与公司共同还款,其表示因公司在本轮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第一时间捐赠了一批价值24万元的物资,导致公司资金运转紧张,希望能和原告协商延期付款。

处理结果

嘉定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通过微法庭异步审理并尽快组织调解,在查明被告延期付款源于其在疫情期间的援助之举后,鉴于被告态度诚恳,经过积极协调双方利益,双方达成延期还款的调解方案:被告于2022年6月30日前付清所欠运费,未按期足额履行的应另行偿付违约金5,000元。本案为小额诉讼,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诉讼费用免于收取。

典型意义

因疫情影响,中小微民营企业的资金运转压力较大。本案中原告因企业资金压力增大,无奈诉至法院,而被告作为小微企业,在疫情期间进行捐赠的暖心之举,不仅体现被告的责任担当,也获得原告的认可和谅解,成为促成本案达成和解的重要基础。人民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情理并重促和解,以调促稳暖人心,双方达成和解既能尽快确定债权,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能减少诉讼对被告的不良影响,为其进行资金周转争取到一定的纾困时间,以快速有效的调解实质性化解双方矛盾纠纷,依法为受疫情影响严重出现资金困难的危困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减负纾困,为当事人尽快恢复物流运输业务的正常运营发挥积极作用,助力保障城市运输“生命线”。

案例索引

(2022)沪0114民初7737号

案例三

某实业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原告某实业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签订内部承包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相关工程,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现涉案工程已经竣工交付使用,双方已完成对账结算,但被告未按期付款。遂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70余万元以及逾期利息,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被告的银行账户。原告系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其他工程进度停滞、工人被封控在工地,资金运转极为紧张,本案诉请款项主要涉及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希望法院考虑其实际困难尽快给予解决。

处理结果

嘉定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托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采用“微法庭”虚拟电话与在线调解同时进行的方式,实现法院与原被告三方同步沟通。最终促成达成如下调解方案: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70余万元并加付逾期付款利息及赔偿金15,000元,由被告分两期支付,若被告未按期支付,则另行向原告加付违约金。考虑到被告的实际经营需要,原告同意在收到第一期款项后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

典型意义

本轮疫情发生以来,企业普遍面临停工停产、资金紧张等现实困难,生存压力加大。在建设工程领域,尤其是中小型建设企业或其下游企业,由于自身规模限制,抗风险能力较弱,疫情导致其生产经营受到更加严峻的挑战。在本案中,原告因疫情影响陷入经营困难,面临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巨大压力;被告本身经营状况较好,但因涉诉导致账户冻结,加上疫情影响,资金风险陡增。考虑到当事人之间存在多个项目合作关系,部分项目仍在进行中,为稳妥解决双方争议,既保证本案款项切实履行到位,亦不影响双方之后的合作,法院通过主动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积极引导当事人综合考量双方长远的合作关系,互谅互让、共克时艰,在线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既帮助原告企业缓解危机,促进快速回笼资金,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避免发生劳资纠纷,切实发挥好司法促发展、稳预期、保民生的功能,又促成及时解除对被告账户的冻结措施,最大限度不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有力推动辖区经济平稳发展。

案例索引

(2021)沪0114民初27132号

案例四

朱某与某医疗器械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某医疗器械公司是一家小微企业,业务范围包括医疗器械销售、消毒剂销售及消毒服务,原告朱某是被告某医疗器械公司的股东之一。2022年1月,原告为了解被告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向被告邮寄律师函,并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决定、监事决定、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资料。被告应诉后,表示原告或其委派代表参加了所有股东会会议,对会议内容文件都知晓掌握;公司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存在一定困难,目前并未持续营业;公司也从未收到过原告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函件。

处理结果

嘉定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通过在线庭审及异步庭审的方式,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谈话。经法院释明和协调,被告主动于在线庭审过程中,向原告出具股东会会议纪要等文件,并表示可以在可接受的期限内向原告提供会计账薄供原告查阅,尽量避免股东矛盾激化而使公司陷入治理僵局,导致公司解散风险。原告也自愿撤回要求查阅执行董事决定、监事决定等公司并未实际存在文件的诉请主张,表示愿意就公司经营问题与被告另一股东进行友好协商。考虑到疫情影响,双方最终一致确认调解方案为:被告应于2022年7月31日前向原告提供公司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在原告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其委托的一至二名负有保密义务的律师或会计师辅助查阅,原告应于五个工作日内查阅完毕。

典型意义

本轮疫情期间,涉及医疗领域的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压力陡增,复工复产后在资金筹措、业务推广、人员招聘等方面将面临诸多考验。嘉定区人民法院充分依托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积极、迅速回应当事人的司法需求,同时注重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平衡,以促进公司顺利复工复产,防止公司治理陷入僵局。在本案中,经法院释法析理后,原告能够充分理解公司经营困难,并积极调整超出合理范围的诉求,从而减少诉讼成本,合理合法行使股东知情权。而对被告而言,在双方一致确认适当延长查阅时间后,可以保障其在复工复产后的合理时间内做好账册提交准备,防止因时间问题无法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从而影响公司防疫医疗器械及消毒剂销售业务的正常开展。人民法院注重审执兼顾,引导当事人合理提出诉求,实质性化解纠纷,通过调解方式避免了股东与公司之间进一步的矛盾冲突,对服务保障医疗领域小微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发挥了正向引导功能。

案例索引

(2022)沪0114民初8036号

案例五

某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与某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与某物流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出具民事调解书。后某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以某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中规定的应尽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某物流有限公司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570余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与我院联系,称其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付款义务,并提供由上海市商务委向其颁发的本市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企业证明,表示目前承担本市生活必需品的保供任务,执行案件将极大影响公司商誉,希望法院及时妥善处理。

处理结果

嘉定区人民法院收到被执行人的请求后,院内值守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进行处理,联系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付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同时,考虑到该企业承担本市蔬菜物资运输保供任务,决定对该涉疫保供企业审慎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最终,在法院的积极沟通协调下,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并提交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法院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出具终结执行的裁定书,本案在三日内即得到圆满顺利解决。

典型意义

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保供企业作为供应生活必需物资的重要力量,法院对其所涉执行案件的处理应当兼顾司法执行效果和民生保障的社会效果。在本案中,被执行企业作为特批保供企业,承担本市蔬菜物资运输保供任务,其正常生产经营和开展保供业务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菜篮子”的保障。嘉定区人民法院及时响应该保供企业的诉求,依法为涉疫保供企业解忧纾困,同时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审慎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最大限度不影响保供企业的正常经营,既注重保护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利益,又对主动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及时进行信用修复,以实实在在的司法服务推动保供企业全力保障疫情物资供应,切实发挥司法促发展、稳预期、保民生的功能。

案例索引

(2022)沪0114执3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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