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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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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从重处罚,同时要求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

  光明网北京4月23日电(记者 陈畅)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从重处罚。

两高两部: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从重处罚

新闻发布会现场。最高检官网图片

  据最高检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万春介绍,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人数总量不大,占同期犯罪比例不高,但数量在逐年增长。更突出的问题是,一些黑恶势力利用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意将未成年人作为发展对象,以此规避刑事处罚,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无论是对社会和谐稳定还是对未成年人成长都危害极大。

  对此,《意见》明确了五种行为。具体包括:1,胁迫、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2,拉拢、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3,招募、吸收、介绍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4,雇佣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5,其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情形。

  《意见》还规定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九种情形。比如,组织、指挥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向未成年人传授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经验的;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为逃避法律追究,让未成年人自首、做虚假供述顶罪的;利用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情形等。《意见》规定,利用未成年人参加黑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犯罪,虽然未成年人并没有加入黑恶势力,或者没有实际参与、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对黑恶势力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员,即便有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也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值的注意的是,针对黑恶势力犯罪中涉及到的罪错未成年人,《意见》规定,被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利用,偶尔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按其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定性,一般不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成员。

责任编辑:孙满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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