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专业化审判到专门法院:专门法院发展史》〔美〕劳伦斯·鲍姆著,何帆、方斯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5月出版。 □ 何帆 近几年,因工作关系,笔者参与了一些专门法院(庭)的论证和设立工作。在此过程中,难免会搜集、参考关于域外专门法院制度的资料。一大感受是,受历史因素和表述习惯影响,域外许多专门审判机构虽冠以“court”之名,但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专门“法院”,而是隶属于行政机关的裁判所、专门审判庭、专门法庭或其他专业审判组织。 除了“是什么”的探究,还有“为什么”的疑惑。笔者翻译过不少美国司法题材作品,法官呈现出的形象大都是“全科医生”,并不区分专业领域。最典型的司法形象代言人,当属联邦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从政教关系、言论自由、持枪权利、州际贸易,到专利、版权、垄断、破产、环境、金融,几乎什么案子都能审、什么判决都能写。在这样的通才型司法背景下,形形色色的专门法院又是如何产生的呢?实际运行成效如何?除了联邦司法系统,各州又设有哪些专门法院(庭)? 秉持上述疑问,笔者一直很想找一本关于域外专门法院(庭)方面的权威著作求解。一番检索下来,发现介绍法院组织体系的通识性著作很多,但以专业化审判和专门法院为主题的,只有劳伦斯·鲍姆教授的《从专业化审判到专门法院:专门法院发展史》。 鲍姆教授视野宏大,视角多元,擅于运用多学科理论和实证数据开展研究。他非常注重法院的“政策制定者”职能,对两党三权的策略互动、上下级法院的微妙关联、法院内部的意识形态都有深刻把握。他的著作中既会交代历史背景、事件由来、人物脉络,又能综合运用经济学、社会学、组织行为学、社会心理学等方法条分缕析、推导结论。上述研究特点,集中呈现在这本书中。 鲍姆在本书开篇,抛出了笔者之前关心的问题:在多数人心目中,美国法官都是“通才”,这甚至被视为是一种制度优势。可是,为什么还要大力推进司法专业化,并设立各类专门法院(庭)? 鲍姆认为,推动司法专业化有两大动力。第一个动力是中性优势,即案件集中由一个法院或一群法官审理,专业品质更有保障、司法效率更能提升、法律适用统一性也更强。这里的“中性”,是指不影响裁判结果,只达到提速增效的效果。无论古今中外,中性优势都是推动设立专门法院(庭)的主要理由。 第二个动力是影响司法政策的实质内容,即对判决结果的直接影响。联邦法官多是终身任职,很难干预他们独立办案。所以,影响判案结果的最好方式,是介入法官选任,把自己信赖或三观一致的人送上法官席位。如果案件分散由几十个法院审理,相应政治力量或利益集团介入的成本就很高。相反,如果案件全部集中到某一个专门法院审理,各方就有足够动力去施加影响,推动符合自身利益或立场的人士出任法官。 政治有反对派,利益有相对方。既然设立专门法院背后有那么多政策权衡或利益考量,围绕是否设立、如何设立、在哪设立、设立多少,国会和各州议会内部少不了有各种激烈争论。在此过程中,许多关于设立专门法院的议案要么被否决,要么无果而终。 总体而言,美国的司法专业化之所以相对发达,主要由上述两大动力催生。在二者相互作用之下,联邦层级的专门法院有国际贸易法院、索赔法院、税收法院、退伍军人索赔上诉法院、武装部队上诉法院、外国情报监控法院、遣返法院、破产法院等,以及集中受理专门法院上诉案件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州层级的专门法院有刑事法院、交通法院、家事法院、商事法院、未成年人法院、衡平法院(主要审理公司类案件)、环境法院、房屋法院、土地法院等,还有毒品法庭、女性法庭、社区法庭、枪支法庭等各类专门法庭。 那么,专门法院(庭)的广泛设立,是不是经过国会或最高法院的科学论证、整体规划呢?鲍姆经过深入分析,得出的结论是:专门法院不是科学规划的产物,而是诸多政策的副产品。总体上看,美国现存的各类专门法院(庭),设立动机和目标也各不相同。有的是社会运动催生,有的是为打击特定犯罪,有的是便利政府征税,有的是招商引资需要,有的是为控制特定案件结果,有的是为减轻国会工作压力,有的则是为了给地区法院法官分忧。 鲍姆据此判断,司法专业化本身就是不同动机多元融合的产物,只能说在特定时刻迎合了形势发展或政治需要,凑足了天时地利人和,才得以设立。至于如何形成一套关于设立专门法院的科学论证流程、成效评估标准,还有待持续深入观察和研究。 但是,时代在发展,形势在变化,在美国,增设新类型专门法院的呼吁始终存在,如版权法院、移民法院、选举法院、医事法院、国家安全法院、税收上诉法院、社会保障上诉法院等,有的甚至已提上国会或州议会的议事日程。鲍姆最后指出,考虑到国会立法设立专门法院耗时费力、难度较大,再加上全美95%以上的案件集中在各州法院,司法专业化未来主要会在州法院层面开疆拓土,也相信会有更多类别的专门法院(庭)出现。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也先后设立过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2018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式确立了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的专门人民法院地位,明确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与此相关,许多问题也需要我们通过比较研究、理论推演和实证分析,不断寻找“中国答案”。例如,如何推动形成地方法院、跨区划法院和专门法院分工协作、管辖合理、衔接有序的新型诉讼格局?如何科学确定专门法院的设立标准、设置流程和区域分布?如何完善专门法院的管辖范围和上诉机制? 阅读本书的过程,也是不断思索上述问题的过程,由此激发的思想火花,还有待在改革实践中检验。但是,有一点是确定的:这本书值得翻译,并推介给国内读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