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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层犯罪论范导刑事裁判文书说理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复兴网综合 发布时间:2020-06-14
摘要: 阶层犯罪论范导刑事裁判文书说理 阅读《阶层犯罪论的构造》有感 □ 刘树德 拜读车浩教授的《阶层犯罪论的构造》(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之际,笔者正好在整理《

阶层犯罪论范导刑事裁判文书说理

阅读《阶层犯罪论的构造》有感

  □ 刘树德

  拜读车浩教授的《阶层犯罪论的构造》(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之际,笔者正好在整理《认真对待理由——裁判文书说理23讲》书稿,自然而然地触发了阶层犯罪论与刑事裁判说理的关联性思考。

  一是阶层犯罪论对裁判文书“说理部分”整体结构的影响。裁判文书是一种公文,自然会有相应的格式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往往以文件的形式下发相关文书样式,供各级人民法院执行,例如,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用)具体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个部分组成。按照1999年“样式1即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的要求,即“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是将犯罪事实和判决结果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其核心内容是针对案情特点,运用法律规定、政策精神和犯罪构成理论,阐述公诉机关的指控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为判决结果打下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编:《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8页—第9页),“理由”部分的行文布局与结构安排显然受到“犯罪构成原理和要件”或“犯罪构成理论”的影响。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以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排列顺序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无疑处在主导地位,检察官起诉或者抗诉、辩护人的辩护、法官裁判均按四要件犯罪理论进行思维和表达,而“阶层犯罪论体系”仍只是“偶露峥嵘”,或根据其逻辑来认定行为性质。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粤刑再9号]或根据其思路来裁量刑罚(周光权:《刑法公开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36页—第38页)。

  其二,阶层犯罪论对裁判文书说理思维的影响。车浩教授在提出“要素集合”和“位阶体系”两个“理想类型”(马克斯·韦伯)基础上,经过严谨的学术论证比较“四要件犯罪论”和“三阶层犯罪论”利弊之后得出如下的结论,“一个高度体系化的阶层理论,对司法人员有提供路标指引和检验清单的作用,对刑事法治建设有保障法律适用的正义性和安定性的作用,有限制司法恣意、使案件审查透明化的作用,对普通公民有评价行为、呼吁对法的忠诚的作用”(第108页—第124页)。此种阶层犯罪论的实践优势关键在于其各个阶层之间的逻辑位阶以及其所内含的系列具体判断/思维规则(1.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2.具体判断先于抽象判断;3.类型判断先于个别判断;4.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可以说,“位阶性”正是二/三阶层犯罪论在体系化方面优越于四要件犯罪论最根本之处。随着阶层犯罪论体系研究的不断深入,构成要件理论、客观归责理论、违法性理论、责任理论、期待可能性理论等必将成为法官分析整理个案裁判中事实认定和刑法适用问题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法官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京0108刑初1789号]就结合“客观归责理论”,从被告人的哪些行为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危险,是否存在足以中断因果链的第三者介入因素,被害人是否应当自我答责,以及被告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等进行了分析说理论证。正如梁译如针对140个“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样本所分析总结的,“阶层体系提供的形式性框架能够限制法官对一般交通肇事者的处罚,阶层体系框架也能对抗法官对‘逃逸致人死亡’条款的虚置,限制其在逃逸致人死亡案件中对法外因素如赔偿额度的过度考量,有利于实现预防风险和保障安全的立法目的。司法判决由此而能够更加透明公正,普通公民则更能理解和实践法律对其行为的期待”(梁译如:“阶层判断与实际判决的比较——以‘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为例”,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7卷第2辑)。

  其三,阶层犯罪论对裁判文书说理论据的影响。就刑事裁判文书说理而言,教义刑法学知识就是法官论证裁判理由的重要论据。“作为刑法理论皇冠上的明珠,犯罪论体系本身,就是一种最典型的体现学术创造力的教义学产品,它处在刑法条文明确规定之外,却又成为刑法思考的基本语法和最大的教义,笼罩和支配着几乎所有刑法问题的展开”(封底),“随着刑法知识的转型,越来越多的德日刑法知识引入我国,对于这些舶来的刑法知识,我们应当结合我国的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解读、理解和消化,最终实现本土化,由此形成中国的刑法知识体系”(序言第7页)。车浩教授无论是从构成要件阶层对结果避免可能性与假定因果关系的区别,还是从不法阶层对被害人同意、行政许可的分析,抑或从责任阶层对违法性认识错误可避免性的判断尺度和审查条件设置,均属于立足中国司法实践且“接地气”的教义刑法学知识,法官们若能在办理疑难案件过程中消化吸收并合理运用,必将有助于提高定罪准确性(“宿成建诈骗案”,第112页;“王洪志诈骗案”,第119页)、避免同案异判(“阿里·兰多尔走私淫秽物品案”与“加奴销售淫秽物品案”对法律认识错误采取了截然不同的主张,第274页—第275页)、优化论证说理思路(“李启玲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第289页),制作出论证充分、说理性强的刑事判决书,进而为构建具有中国实践品格和特色的教义刑法学提供素材和经验智慧。

  总之,面对刑法知识的大转型,是以积极主动创新的立场去跟进“阶层犯罪论”来进行论证说理,还是因循守旧、消极等待、借口裁判文书样式未改(其实,无论1992年样式中“犯罪构成原理和要件”或1999年样式中“犯罪构成理论”,若采取历史解释,仅指“四要件犯罪论”;若采取目的解释,至少包括“四要件犯罪论”和“二/三阶层犯罪论”)而固守“四要件犯罪论”、不敢越雷池一步,确实是值得当下每位刑事法律人认真考虑和选择的。

责任编辑:复兴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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