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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食品小作坊、摊贩管理新规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复兴网饮食 发布时间:2024-01-05
摘要:近日,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随着内蒙古经济社会的快速

近日,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随着内蒙古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新业态的不断涌现,部分规定已经不适应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如缺少对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及混业经营的监管内容,登记证没有有效期限,对违法行为的情形及处罚的规定不完善,导致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以下简称“三小一摊”)出现违法行为时面临处罚难、执行难等问题,迫切需要修订相关内容。修订后的《条例》不仅扩大适用范围、明确生产经营者责任和政府及部门服务职能、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和主体责任体系、明确设定法律责任,还创新增加了网络经营相关内容。

据悉,《条例》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到相关方提出的意见建议近700条,其中关于食品小作坊等可以从事网络经营的建议比较集中。按照“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的原则,《条例》增加了网络食品经营条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可以从事网络食品经营,食品摊贩可以网络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满足了网络销售与购买的客观需要,让相关经营主体从事网络经营有法可依。

本次修订将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纳入《条例》监管范围,填补了内蒙古小规模食品经营业态的监管空白。同时,《条例》聚焦“四个最严”要求,压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规定“三小一摊”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条例》强化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服务职能,明确了行政机关实施登记备案的时限,并规定实施登记备案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监督抽样检验应当支付样品费、不得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内容。(闫锡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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