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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正式启动!二手房“带押过户”怎么办?详情→

来源:咸阳市自然资源局网站 作者:复兴网陕西 发布时间:2023-12-04
摘要:4.不动产“带押过户”相关业务合并办理完成后,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按照监管协议等相关约定,向卖方原抵押权利人结清贷款,剩余部分划转至卖方个人银行账户

12月4日

咸阳市自然资源局

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咸阳监管分局

联合发布通知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

咸阳市不动产存量房(二手房)

“带押过户”业务

有小伙伴想了解更多

关于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的知识

以及二手房“带押过户”

具体怎么办?

安排~

什么是“带押过户”?

“带押过户”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规定,在申请办理已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无需先还贷解押再办理过户转移,买卖双方与银行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后,可以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起登记申请,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等相关登记事项。

什么情况可以办理“带押过户”?

咸阳市各县(市)范围内,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在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无需先还清贷款解除抵押再办理过户转移,买卖双方可自愿选择使用“带押过户”服务的情况,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或不动产登记簿已记载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约定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再行办理。

当事人因赠与、作价出资(入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原因,申请转移抵押不动产的不纳入该登记办理范围。

具体流程是什么?

(一)买卖双方在同一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带押过户”

1.买卖双方达成存量房(二手房)购买意向后,共同向抵押权利人(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带押过户”,获得同意后,买卖双方及抵押权利人(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签署《存量房抵押期间转让不动产三方协议书》(附件1)。

2.买卖双方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手续。

3.买卖双方及抵押权利人(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向登记机构提出办理“带押过户”业务申请,并按照《“带押过户”业务材料》(附件3)准备相关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核合格后进行“带押过户”相关登记的合并办理业务。

4.不动产“带押过户”相关业务合并办理完成后,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按照监管协议等相关约定,向卖方原抵押权利人结清贷款,剩余部分划转至卖方个人银行账户。

(二)买卖双方在不同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带押过户”

1.买卖双方达成存量房(二手房)购买意向后,共同向原抵押权利人(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带押过户”需求,获得同意后,买方向现抵押权利人(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购房抵押贷款需求,待原抵押银行及现抵押银行一致同意后,买卖双方及两方抵押权利人四方共同签署《存量房抵押期间转让不动产四方协议书》(附件2)。

2.买卖双方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手续。

3.买卖双方、原抵押权利人(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现抵押权利人(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向登记机构提出办理“带押过户”业务申请,并按照《“带押过户”业务材料》(附件3)准备相关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核合格后进行“带押过户”相关登记的合并办理业务。

4.不动产“带押过户”相关业务合并办理完成后,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按照监管协议等相关约定,向卖方原抵押权利人结清贷款,剩余部分划转至卖方个人银行账户。

需要注意的约定事项

合并办理业务的登记事项在未载入登记簿前可以撤回申请,撤回申请需全部申请人共同提出,单独申请撤回合并业务中的某个子业务或合并业务已经完成登记簿的,不予撤回。

当出现不动产转移登记无法完成的情况时,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将资金监管账户中的购房款分别归还买方贷款银行及买方本人。

责任编辑:复兴网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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