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山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我省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办法》自2024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2年。 《办法》明确,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收取维修资金时,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出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维修资金如何使用? 发生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故障;屋面、外墙渗漏;产权归业主的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排水设施堵塞、爆裂;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等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等资料审核和现场查验后,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及时将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采取大额存单、组合存款等方式提高存储综合收益率。禁止从事国债回购、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返还房屋所有权人,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公布一次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等情况,并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的查询。 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业主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按时足额交存、续交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督促其限期交存、续交。 山西晚报记者 薛建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