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阅读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正草案)》和《山西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办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扫码阅读关于《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正草案)》和《山西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办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2015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8月3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5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进行宪法宣誓。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由省人民检察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和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分别由选举、通过和决定任命、任命的机关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第九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任命机关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诵读完毕后,报诵姓名。集体宣誓时,由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完毕后,依次报诵姓名。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本办法实施的宣传、监督等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