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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

来源:山西晚报 作者:复兴网山西 发布时间:2024-01-11
摘要:我省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

山西晚报讯(记者 郭卫艳)1月10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山西省水利厅获悉,省水利厅与省财政厅于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积极性,提高水土流失治理速度和效益,发挥水土保持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支撑作用。

《实施意见》明确适用范围:在水土保持规划的水土流失治理区域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材料、苗木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的水土保持工程。适用范围限额:随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标准限额进行动态调整。

奖补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用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资金,年度资金额度由年度中央水利发展资金下达情况、省级水利部门预算总量控制情况以及县级申报情况综合确定,有条件的市、县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补。

奖补对象:自愿出资投劳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组集体、专业大户、农户及其他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建设主体。

奖补措施:《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明确的工程、植物等水土保持措施,以及《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导则》明确的水土保持相关措施,均可纳入奖补范围。淤地坝、容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塘坝,与水土保持关系不密切的其他建设内容以及征地移民等措施,不纳入奖补范围。

奖补标准原则:对于没有经济效益的水保林、种草、封育治理、谷坊、沟头防护、截排水等措施,奖补标准不高于结算价款的70%;对于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梯田、经果林、水池水窖等措施,奖补标准不高于结算价款的50%。奖补方式:在工程通过验收后,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奖补标准和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及时向建设主体兑现奖补资金。未经奖补程序确定的建设主体,不予奖补。

责任编辑:复兴网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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